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税款缴纳 对于子公司,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公司应当单计算应纳税额,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适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对于分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对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设立为分公司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所得税审批及备案事项 因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由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可。 因分公司不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其他税种的影响 上,根据《暂行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其他,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房产、土地均需在资产所在地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也应在企业生产经营当地缴纳。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项目所在地的基本不产生影响。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1.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具有法人,可以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不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在注册公司后,还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开立银行账户、刻制公司公章、办理税务登记等。这些手续的具体操作流程可能因个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机构或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