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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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法定依据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申请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又称“加盟”“连锁”,通俗的来说是“品牌方”允许“加盟商”利用其品牌等经营资源进行经营的一种商业现象。关于办理特许加盟备案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经营情况、加盟商分布情况、营业执照、商标权等证明文件,份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合同样本,特许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等,如果后期工商信息、经营信息和加盟商分布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备案。
拥有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资质的企业才具有和合作商进行商业合作的资格。经商务部备案的企业可以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并使用。与企业进行商业合作,如今已成为众多创业者的途径,因为正规的特许商业合作企业会提供产品、管理、服务等方面支持,这无疑于成功模式的再复制。多数与创业者进行商业合作的企业是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
1.企业网上注册。
特许人应当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录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注册。
2.填报电子版信息。
特许人网上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提供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要求真实、完整填报信息。
3.受理、核对。
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特许人的网上申请,对特许人网上填报的电子版信息进行核对。
3.1.核对特许人系统提交的文件材料种类及记载的事项是否,是否符合要求。特许人系统提交的备案文件材料不完备的,应要求其补齐补正。
3.2.通知特许人提交证件及有关文件材料原件并核对,确认无误后退回原件,收取特许人在备案系统填报的纸质版材料。
3.3.出具相关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4.审核
省商务厅收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意见及特许人在备案系统打印的纸质版材料后,对特许人系统填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存在问题的,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退回,由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告知特许人,督促补齐补正有关材料。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说明补齐补正情况,重新出具意见报省商务厅。
5.实地查证
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对特许人提交的“两店一年”相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并对属地2个直营店进行实地查证,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情况报送省商务厅。
6.公告
特许人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的,省商务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告。
店中店
1、特许人与卖场签署的租赁等合同(可能没有连续签署,但是有连续交费、履行的凭据亦可)
2、提交卖场经营范围证明文件(如全国企业信用系统官网网站截屏、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合同实际履行满一年以上证明文件(如租赁费发票等)
特许人关联公司
1、母公司
(1)特许人工商登记《章程》,证明该母公司持有特许人股份超过51%以上、持股时间超过一年
(2)母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母公司成立时间满一年、经营范围包含特许经营体系
2、母公司的子公司
(1)上述母公司所需的全部资料
(2)上述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的工商登记《章程》,证明该母公司在该子公司持有股份超过51%以上、持股时间超过一年
(3)该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子公司成立时间满一年、经营范围包含特许经营体系
特许人股东(控股51%以上)及其配偶开设的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结婚证,证明业主系特许人持股51%的股东、或者其配偶
2、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活动包含了特许经营体系
外国公司(含港澳台)委托投资的直营店
1、外国(含港澳台)特许人与直营店经营主体签署的《委托投资协议》(在中国境内委托设立直营店铺)或者《代持股协议》、《收购协议》等(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收购直营店铺)
2、《委托投资协议》应当在特许人成立时间之后、中国直营店铺设立前签署
3、《代持股协议》、《收购协议》的签署时间应当在中国直营店铺设立以后签署,且签署时间是否满一年以上
4、中国直营店铺从事的经营活动包含了特许经营体系,且实际经营该体系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酒店管理、网上购物、远程教育等行业
1、一般没有实体店,因此一般不需要提供直营店证明文件
2、但是酒店管理需要提交酒店管理合同及其实际履行的依据,如收取管理服务费发票;
3、网上购物、远程教育等需要提交工信部的ICP证及其网站点击率、实现交易等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