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代表处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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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代表处成立的条件
在申请设立外圳代表处过程中,中国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代表或代表之任 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
1、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机构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则适用于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2、从设立办事处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
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
除台湾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3、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
4、根据相关规定外资代表处须设立在涉外写字楼内。
外资或外商代表处全称是”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通常起到的作用是代表母公司在某地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络,来宾接待,加强母公司和当地企业、的关系合作,代表母公司处理在当地的一些事宜。外资或外商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立的法人机构,所以其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目前在上海,北京,广州等三地是外资代表处成立比较多的地方。
1、外商产品之中国地区代理商,可配合保税仓库或进出口公司操作。
2、仪器、设备制造商之大陆售后服务。
3、意图进军大陆市场之台湾贸易进出口商,配合大陆外贸进出口公司(类似台湾报关行),就可以完成进出口动作,基本上设立办事处,就已具备类似贸易公司的功能了。
4、知识产权型企业,可在中国代表其母公司授权其产权之使用,并有监督盗版侵权之举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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