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朱墨时序鉴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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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民事案件中的许多文书需判断注墨时序,借以确定案件的事实。某些特定文书或重要文书形成时,要求先书写或打印文字,审核无误后才盖印公章印文,即先墨后朱。当事人在伪造这类文书时,采取非正常手段先盗盖印文后再填写文字,即文书形成过程反序,通过朱墨时序鉴定可疑认定文书的真伪,在经济、民事案件中,通过鉴定文书上印文与其他笔迹形成的先后次序,可疑确认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为法庭审理提供依据。
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技术和原理,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文书,即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发票、收据、人民币等,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制作、文字书写、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真假、文书的制作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
朱墨时序是指加盖有印章的文件,分析判断其先盖章还是先写字或打印的先后顺序。即印文与书写、打印、复印、复写等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朱”指印纹,“墨”指与印章印文交叉的文字或笔画。
“文书鉴定”是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朱墨时序鉴定(加盖印文与字迹的先后顺序)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朱墨时序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加盖的印文与打印字迹或手写字迹的先后顺序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检材上加盖印文与字迹有交叉处,才具备鉴定条件。
2、样本。不需要提供样本比对材料。
印章在我国是一种重要的确认文件法律效力的工具。在各类文件中,一般都要求先形成文字内容然后再盖印章,反之内容就可能被伪造。早在公元12世纪,《折狱龟鉴》就提出了“墨浮于朱上,乃先用印而后书之;朱浮于墨上,乃先书之而后用印”的观点,可见那时人们就已懂得根据朱墨交叉部位色料的层次关系来推断朱墨时序,这种观点至今在文件检验领域依然受用。然而随着印章和印油种类、书写工具、书写物质及打印方式的发展,朱墨时序判定的难度越来越大,给文件检验工作带来的挑战也越来越多。为了检验的需要,我国的文件检验人员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系列检验方法。
朱墨时序检验的发展趋势
从我国朱墨时序检验的实践情况看,目前呈现出三大发展趋势:
,无损检验法逐渐取代有损检验法。有损检验法会对检材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这种方法目前已经很少使用。而无损检验法可以避免损坏检材的情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第二,单一方法向融合方法迈进。随着朱墨时序检验方法的多样化,以往依靠单一方法做出结论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如今在检验朱墨时序时,大多会使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综合检验,以相互支持、印证,提升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第三,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电子显微技术和光谱技术的发展,一些新产品逐渐被研发并应用到了实践中来,如拉曼光谱仪、显微分光光度计、三维光谱成像系统等,它们实现了朱墨时序定量化分析和数据化检验,在朱墨时序检验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凸显,这已经成为发展的主流趋势。
朱墨时序(亦称印字交叉顺序)鉴定是指对加盖有印章或捺印的文件上的印章或手印与笔迹或打印文字的先后顺序进行检验得出是“先印后字”还是“先字后印”的司法鉴定活动。“朱” 一般指印章印文或捺印的印油(通常为红色印油),“墨”指与印章印文交叉的打印文字或手写字迹笔画(通常为黑色)。朱墨时序是确定合同有效性的一种常用手段,一般此类案件是利用事先盖好印章或指印(偷盖等)的空白页变造的合同,往往真假难辨容易引起争议,因为印章、指印是真实的,但内容显示公允或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知。在诉讼过程中,许多文件物证(书证)如借据、收条、遗嘱、协议、合同等需要进行确定其印字形成的先后顺序以辨文件之真伪。
目前,朱墨时序鉴定已纳入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的范畴。实则是将其作为朱墨的相对形成时间对待,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国标(GB/T37233-2018)规定其主要的检验方法有:显微法、荧光法、光谱法。不管哪一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前提是(朱墨)印字要有交叉;且都是在放大的基础上完成的。在不足1mm的交叉部位,没有合适的放大倍率是不能获得佳识别效果的,尤其对于两种相互叠加的同类能够互溶的色料,他们相互交织在一起时将大大增加识别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