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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需要招标? 招标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范围标准和规模标准,两条件为“且”的关系而非“或”的关系。如因办公需要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几支圆珠笔,范围标准符合了招标范围,原因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但规模标准明显不足,几支圆珠笔的价格远远没有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此笔为一块钱左右一支,并非伊丽莎白二世御用全钻签字笔等奢侈品种)的单项货物采购估算标准,因此该采购圆珠笔的项目不适用强制招标。又如比尔.某茨打算在中国境内投资构建一幢豪华纯私人官邸,单施工单项预算超过几个亿人民币,该项目规模明显超过了招标的规模标准,但由于其项目范围,无论是项目性质或是资金来源均不属于招标的工程范围,因此该私人官邸施工项目也不适用强制招标
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招标活动以一次性招标为一般情况,两阶段招标为例外。两阶段招标一般适用于项目较为复杂,技术标部分编制难度较大,紧靠发包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很难完成技术标部分的编制,需要投标人给予帮助和建议。因此在阶段,各投标人依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等条件结合自身的技术经验向招标人提出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共同帮助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二阶段再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件段未参与提出技术建议的主体不得再第二阶段投标。
招投标既是采购的重要方式也是民间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投标法虽属民商法律体系,但因其特殊的价值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招投标法几乎不强调意思自治(非强制性招标有些许例外)而是用一系列的强制性规则和严苛程序规范来控制整个招投标过程。闲言少叙,本文争取多用图表,少用纯文字叙述的方式将整个招投标活动、相关法律规则和一部分原理做出归纳和总结,法律来源主要是《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少量的部门规章。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为投标人提供咨询这一规定体现了招投标活动的一项基本精神,即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只能有一个身份,这一精神在招投标规则中屡见不鲜,后文还会强调说明。这一基本精神在很多群体行为活动中都是通用的,倡导这一精神的就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公平正义论。
此称为标底(floor,非英文译文只做比喻),称为拦标价(ceiling同上)。可以设定拦标价出于对预算的控制,超过拦标价的投标为废标。但不得限定这一规则背后的含义较为深远,简单来说招标价的编制一般以预算定额为依据(指导价),投标价的编制一般以施工定额(企业定额)为依据,充分释放了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所以当下我国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GB50500-2013),实行“量价分离”原则,“量”由招标人确定并负责,“价”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自主报价,充分发挥了市场作用。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限定,因为投标人的自主生产水平如何招标人是不能控制的。但投标人不得低于自身生产成本投标报价,关于何谓“自身生产成本”?低于自身生产成本竞标后续签订的让利黑白合同以及如何在隐蔽工程中偷工减料等问题不在本篇讨论,笔者可以在后续的篇章中与大家讨论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