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股东技术出资评估股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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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股权转让已经是我们所熟悉的一种经济行为。股权转让的行为涉及到转让价格,要确定转让价格,就要对股权转让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净资产评估的方法以及几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股权转让净资产评估的方法
1、成本法,就是根据账面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与账面的数据不会有太大变化;
2、收益法,就是预测该公司未来几年的现金流,然后根据一定的折现率折现;该种方法要求被评估单位要连续3年盈利;
3、市场法,就是在同行业中寻找相似的企业进行比较评估。
二、进行净资产评估的几种情形
1、个人股权转让
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可见,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
2、企业重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以上行为都涉及到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从税务处理的角度讲,为了促进企业壮大,同时保障国家税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重组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均需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3、涉及国有资产转让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包括股权转让在内,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股权转让净资产评估的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这几种。在实际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如该股权转让涉及到了国有资产的转让或者企业重组等情况,就势必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一个合理的交易价格。
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吗,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分析:
股东转让股权时不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因为转让的不是公司的资产,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但是需要进行股权价值的评估。当转让或者是赠与股权时,税务机关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整体资产评估目的
1.以国内企业联营、合作经营、兼并等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2.以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3.以股份制改组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4.以拍卖或租赁小型国有企业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5.以抵押、担保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6.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在发生意外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7.以解体合伙企业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8.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9.为其他目的进行的整体资产评估。
整体资产评估方法整体资产评估方法的逻辑顺序是: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根据整体资产不同的评估目的,选择不同的方法和作价标准,才具有可行性,才能做到客观、公正与合理。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是并购的两种不同方式。
股权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
资产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并运营该资产,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实现与股权并购类似的效果。
一、操作方式
1.股权并购
程序相对简单,不涉及资产的评估,不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
2.资产并购
需要对每一项资产尽职调查,然后就每项资产要进行所有权转移和报批,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的时间更多。
1.股权并购
需要对企业从主体资格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用工、税务、保险、资质等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进而争取大程度的防范并购风险。
2.资产并购
一般仅涉及对该项交易资产的产权调查,无需对境内企业进行详尽调查,因此,周期较短,并购风险较低。
三、审批程序
1.股权并购
因目标企业性质不同相关部门的监管态度亦有所不同。
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并购的,通常情况下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如果达到规定的标准,并购交易可能还需要经过省级或者国家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审批。
涉及外资并购的,还需要商务部门、发改委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
涉及国有股权并购的,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或备案,并且经过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并购交易还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主要是确保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2.资产并购
对于不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资产的,资产并购交易完全是并购方和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为而已,通常不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或登记。
此外,若拟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且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机器设备,根据有关规定目标企业在转让之前应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相应税款。
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经过资产评估手续。
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上市公司还应按照报证监会批准。
1.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中,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相关税费未缴的风险,法定证照未取得的风险,环保未达标的风险,财务资料不的风险等等。
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佳初衷。
鉴于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过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并购方依然无法了解目标企业的所有潜在债务,因此,股权并购存在不确定性的负债风险,可控性较差。
在股权并购中,除了或有负债风险之外,并购方还考虑诸多其他潜在的风险。
例如,毫无疑问,这些风险必然会加大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的难度,延长并购进程,从而增加并购方的费用负担以及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
2.资产并购
资产并购中,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企业承担;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等。
并购方仅需调查资产本身的潜在风险,例如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是否配有相应的证件,如果是免税设备,那么还需要考虑收购的该免税设备是否还在监管期内。
上述这些潜在的风险是可以通过到有关部门查询或者要求目标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就可以衡量的,可控性较强。存在抵押负担等其他风险就可以了。
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
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