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废蓄电池处理
-
面议
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指的是: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它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危险特性。
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人类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国家环保部以及地方省、市环境主管部门在企业危险废物处理上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为了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甚至开展了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环境执法监管。同时,随着公民对危险废物的了解,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社会监督力度也会不断增强,企业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
企业危废处理的常见问题有这些:
1.更改了工业、设备或产品,却没有做“环保三同时”或环评补充,造成备案困难;
2.未进行危险废物排污申报;
3.台账信息记录不完善;
4.擅自处置危险废物;
5.未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6.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8.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缺乏管理和维护,造成危险废物泄露、流失、渗入环境土壤;
9.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名录制度: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标识制度: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应急预案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故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保存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至少按月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