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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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报送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中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