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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能不能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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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指特许经营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过程。在中国,特许经营备案是特许经营法规定的必要程序之一。

特许经营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特许经营企业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备案登记的主体包括特许经营企业和特许经营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备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备案材料:特许经营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备案申请材料,包括特许经营合同、商标注册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等。

2. 提交备案申请:特许经营企业将备案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 审核备案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发放备案证书:经审核通过后,相关主管部门会发放备案证书给特许经营企业,证明其合法经营特许经营业务。

特许经营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特许经营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仔细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符合备案的条件和要求。

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联系人郭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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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办理流程步骤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两店一年”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1、特许人:申请备案的主体公司,特许人许可别人使用自己的经营资源,自身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才能证明自身有指导和帮助被特许人经营的能力。其次,特许人应当有两个直营店,且两个直营店都应经营满一年以上,并且应为盈利的状态,此为硬性规定,用以证明自身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2、直营店: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直营店是界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指导能力与成熟模式的重要标准,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如果与特许人拥有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商业特许经营者备案,是需要经营地的商务部部门办理,



在办理前,确认办理的机构要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成立满一年以上,经营范围应含特许经营体系;

2、直营店(两店一年),即两子公司或两分公司或法人名下的两个个体工商户,且都需经营满一年以上,如果是收购过来的,则从变更日起算;

3、如果主营业务是大型酒店管理,网上购物或远程教育这类新兴企业 ,可忽略上面的两店一年要求。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办理机构营业执照

2、被特许人证明

3、经营资源的许可证明

4、特许合同

5、特许操作手册



办理周期需要30个工作日,公示期为30天。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者将其经营模式、商标、专利、技术、品牌等特许使用权授予他人,允许其以特许经营者的品牌和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并给予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支持。

商业特许经营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品牌使用权:特许经营者允许特许经营商使用其品牌,以便利用品牌的度和消费者的认可度来开展经营活动。

2. 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者将其成功的经营模式授权给特许经营商,包括经营管理、销售技巧、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方法。

3. 技术和专利使用权:特许经营者可能授予特许经营商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以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

4. 监督和支持:特许经营者通常会为特许经营商提供一定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包括培训、市场推广、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5. 分成或费用支付:特许经营商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费用或分成给特许经营者,作为对特许使用权的使用权利的回报。

商业特许经营可以带来双赢的局面,对特许经营者来说,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扩影响力、快速扩张市场份额,降低经营风险;对特许经营商来说,可以利用特许经营者成功的经验和品牌优势,快速进入市场,减少自身的创业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令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5号) 第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问:今后商务部将如何进一步完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体制?



答:下一步,商务部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配套实施制度的建设。除了继续完善备案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外,还要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方面的研究,有效防止合同欺诈;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保障和引导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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