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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组件中元国际第三国转口操作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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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物流中,供应链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供应链管理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终产品交付的整个流程管理。在国际物流中,供应链管理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例如语言、文化、法律和货币等方面的差异。为了确保供应链的顺利运作,国际物流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包括供应商选择和评估、库存管理、订单处理、运输安排等。

总结起来,国际物流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活动,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仓储、包装、保险、报关等多个环节。在国际物流中,供应链管理、运输方式的选择、包装设计、保险购买和报关手续都需要经过精心的规划和操作。同时,国际物流还需要遵守各种国际贸易规则和标准,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交付。国际物流在推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基础和支持。随着化的进一步深化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物流领域也在不断演进和创新。

货物不能带有明显的中国痕迹,虽然换柜过程中我方也会对检查货物是否有上述特征,但难免会有遗漏,如果在头程出货过程中未去除以上内容,请通知我方在换柜过程中修正。如果货物有木托包装,需要熏蒸,请不要在中国做熏蒸,假若在中国熏蒸后,在马来西亚需要铲除中国熏蒸然后重新做熏蒸,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费用。因为出口到巴西的货物需要在未出货前提前申请原产地证明(CO),然后提供给目的港客人申请进口许可证(importlicense),才能安排出货,因此请提前提供做CO所需文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CO上显示数量的单位可以是箱数,个数和重量,提前出CO提供的重量经常会跟实际的出货数量有出入,终导致和提单上重量不符。

货代的业务流程
  一、询价
  1货主询价,引发货运流程
  2.货代向船公司询价
  3.货代向货主报价
  4.货主传真订舱委托单,即货主与货代的委托契约
  二、货代订舱
  5.货代审核订单为货主选择合适的船公司
  6.货代订舱,缮制自己的订舱委托单
  7.船公司给货代定单号(适航提单)
  三、牵涉到的报关,商检及拖车等环节
  8.货代凭货主的装箱单发票向海关申请
  9.安排拖车去工厂装箱并运到场地
  以上操作部分结束
  四、船公司按排上船
  1. 确认提单内容,告诉货主船况
  2. 缮制提单过程,核对费用
  3. 箱上船后,第二天可以向船公司索要提单(付款提单)
  4. 船公司签发海运提单,
  5. 向货主收取费用,发提单给货主
  6. 如果是自己缮制提单,在目的港请代理收回自己的提单.
  7. 有代理的需提出发出货预报,包括货到时间,地点等,并缮制自己的有关费用
  8. 货主在两年内可调用单据查询.(单据低保存两年.)

揽货期间应向询价货主问明一些类别信息,如:

1、 发货人

2、 收货人

3、 通知人

4、 品名(中英文)

5、 目的港、中转港

6、 柜型柜量,超重柜特殊说明(如为特种柜,则需详细的货物尺寸,长*宽*高,毛重,体积等,有时还需要更为详细的货物装柜次序,及摆放示意图。)各项型大体积为:( 长*宽*高 ) 可装体积, 可装重量

1×20’GP=31CBM 6*2.38*2.38 25 17MT

1×40’GP=67CBM 12*2.38*2.38 55 25MT

1×40’HC=76CBM 12*2.7*2.38

1×45’GP=86CBM

(注:GP general purpose 普通箱;CBM cubic metre 立方米;MT metric ton 公吨 ;HC high cubic 高箱)

7、 危险品、冷冻货特殊说明

8、 装运期限(是否有信用证要求)

9、 配载要求(出船证等)

10、货物交运日期以及交运方式

11、运费结算方式(预付、到付金额),是否第三地付款

12、是否船东

13、是否有要求申请目的港N天免柜期

14、提单签发时是MB/L还是HB/L,是否第三地签单

电放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应由托运人提供书面申请或保函,在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则应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后方能做电放。5、SEAWAYBILL:基本同于电放,但是不是每个目的港都允许做SEAWAYBILL的。(一般不需费用)* 凭第八联,单证费发票,海运费发票(附件)在加上货主正本保函去船东办理,交付电放费取的船东的电放通知。

下一条:皮革第三国转口贸易物流规避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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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转口操作明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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