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液储罐的消防系统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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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原油属于非水溶性液体,
解析】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3.2.3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渡。甲醇属于水溶性液体, 除水溶性液体采用抗溶泡沫液外,其他都采用3%型泡沫液。 应定期对泡沫灭火剂进行试验,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试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质期不大于两年的泡沫液,应每年进行一次泡沫性能检验; 2、保质期在两年以上的泡沫液,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泡沫性能检验。 11.0.14 泡沫喷雾系统盛装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动力瓶组和驱动装置的驱动气瓶发现不可修复的缺陷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应及时更换。
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3.2.4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范第1条:当储罐区储罐的单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m³时,可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当储罐区存在单罐容量大于10000m³的储罐时,应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对水溶性液体储罐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分别选取相应的泡沫液。 3.2.4-1条文解读,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发泡网距集液池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且导泡筒出口断面距集液池设计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 • ㎡); (4)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置等组成,并与给水系统连成一体。当发生火灾时,先启动消防泵、打开相关阀门,系统即可实施灭火。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喷射方式可采用液上喷射和液下喷射方式。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安装于油罐壁的上部,喷射出的泡沫覆盖住整个燃烧的液面进行灭火。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相比,液上式造价较低,并且泡沫不易遭受油品的污染。缺点是当油罐发生爆炸时,泡沫混合液管道及泡沫产生器易被拉坏,造成火灾失控。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由泡沫喷射口从油罐底部喷入,经过油层上升到燃烧的液面扩散覆盖整个液面,进行灭火。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拱顶贮罐,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该处。 当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入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所以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很多建筑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单股充实水柱可以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但是不满足只设一支消防水枪的条件。如果给每个消火栓单装一个箱子既占地方又影响美观,这时就可以采用双栓型。每根立管单给一个栓头供水,共用一个消火栓箱。
整体高度达到了1.6米,常用于各类商业、歌舞娱乐场所。因为这类场所对灭火器的配置要求也很高,而灭火器配置的间距和消火栓箱的配置间距有很多重合的地方,所以这种消火栓箱采用和灭火器箱一体化的设计布置,不分开设置,以免过多的占用面积,兼顾美观,同时也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