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康保县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
-
面议
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复合钢管、防腐钢管、不锈钢水箱、搪瓷水箱、不锈钢罐、玻璃钢罐、无负压供水设备、箱式叠压给水设备、罐式叠压给水设备、密封圈、三元乙丙橡胶密封圈、硅橡胶密封圈)涉水批件代办
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涉水批件代办
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滤芯、KDF滤芯、微滤膜滤芯、超滤膜元件、纳滤膜元件、反渗透膜元件、离子交换树脂)涉水批件代办
卫生部关于印发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国产产品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涉水批件办理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二)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