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和销售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要求?
《食品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我司具备的标签审核和制作能力,符合规定的标签,可以在进口手续中大大降低因标签问题导致的不能顺利通关的风险。欢迎有需要联系咨询
进口报关报检: 货物到港后我司马上安排到船公司换单并办理报检、报关手续,1-2工作日内出具进口海关税单交给收货人缴税。
A. 报检部分:报检时需提地证、卫生证书、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单证。进口还需提供: 1. 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5份);
2. 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5份)(注名产地);
3. 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
4. 卫生文件以及货物申明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标签审核。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10344-2005《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要求自行制作。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添加剂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回收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用量:
对健康无任何毒性作用或不良影响的食品添加剂用量,用每千克每天摄入的质量(mg)来表示,参照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