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签名笔迹鉴定,笔迹鉴定中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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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断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其中签名笔迹鉴定更为常见,多出现于借款、欠款、遗产继承、合同履行等民事纠纷中。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笔迹鉴定的有效性建立在检票和样本的合法性基础上,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终的鉴定结果也是不准确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鉴定部门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笔迹是需要有相关的人员提出申请,然后由的机构对此进行鉴定。个人进行笔迹鉴定的话,要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
笔迹检验鉴定过程是一个科学而严谨的过程。 1.鉴定人员会分别检验物证笔迹和样本笔迹,对其进行仔细观察和分析。 2.通过比较检验,找出物证笔迹和样本笔迹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 3.综合评断阶段,鉴定人员会根据比较检验的结果,结合案情和其他证据,对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鉴定结论。
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较为直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此,如果由笔迹鉴定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