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玉饮水机涉及饮用水批件办理-山东国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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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纯净水设备基本要求及正常使用环境
1.1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为:
a)产品不应宣称具有医疗、保健等类似功能;
b)应有可更换关键元件及部件(水处理滤芯、蓄水容器、管材和管件等)一致性的有效措施,确保使用者能够获得关键元件及部件的材质以及相关物质等合规性信息;
c)应对具体物质进行去除或净化能力的宣称,不应采用对物质的统称(如:有机物、无机物和重金属等)的去除或净化能力宣称方式;
d)宜称对一种或多种物质具有去除或净化能力的,需对每一种具体物质进行选择性功能要求的测试;
e)无宣称具有去除或净化能力的,无需进行选择性功能要求的测试。
1.2正常使用环境
在下列环境条件下,纯净水处理器应能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4℃~40℃;
b)环境相对湿度:≤90% (25℃时);
c)进水温度:5℃~38℃;
d)进水水质:符合GB 5749的要求;
e)进水压力:连续式为0.1 MPa~0.4 MPa, 非连续式按制造商标称;
f)电压、频率:187V~242V、 (50士1) Hz。
纯净水设备使用性能
1累积净水量
累积净水量不应小于标称值。
2 净水流量
净水流量不应小于标称值。
3 脱盐率
反渗透净水器
对氯化钠去除率不应小于90%。
纳滤净水器
a)对硫酸镁去除率不应小于90%;
b)且对氯化钠去除率不应大于75%。
聚氯化铝检测规则
1.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中氧化铝(Al2O3)、盐基度、铁(Fe)、水不溶物.pH值应逐批检验。
2.若需判定每批聚氯化铝的混凝性能,参见附录A。
3.每批产品液体应不超过200t,固体应不超过60t。
4.按GB/T 6678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5.液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深入桶内,从上、中、下部位采样量不少于100 mL。将所采样品混匀,从中取出约800 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6.贮罐装运的液体产品采样时,应用采样器从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样。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250 mL.将所采样品混匀,取出约800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7.固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垂直插人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处采样,每袋所采样品不少于100g。将所采样品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8.在密封的样品瓶上粘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保存3个月备查。
9.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判定。
10.检验结果中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核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饮水机净水器分类
净水器按主要水处理功能分为:
a)软化净水器(R):具有软化功能的净水器;
b)纯水净水器(C):能够提供饮用纯净水的净水器;
C)矿化净水器(K):具有矿化功能的净水器;
d)电解水器(D):通过电解方式提供碱性水和酸性水的净水器;
e)杀除菌净水器(S):通过臭氧、紫外线或化学处理剂杀灭进水中致病微牛物的净水器;
f)其他净水器(Q):除上述种类之外的净水器。
输配水水箱办理涉水产品许可批件的卫生安全检测项目
检验
1 所有样品应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
活性炭滤芯涉水卫生批件
活性炭滤芯采用颗粒活性炭加入粘结剂加温烧结而成。滤芯内层为聚丙烯骨架,用以加强滤芯的耐压强 度。骨 架上包有两层聚丙烯超细纤维毡,能截住液体通过炭芯而带出大于10微米的颗粒。炭芯外层包有两层聚丙烯超细纤维毡,能截住液体中大于10-20微米的颗粒,使滤芯具有过滤与净化双重功能。外层为白色塑料网套,使滤芯具有完整的外表与整 洁的外观。滤芯两端装有柔软的丁睛橡胶端盖,使滤芯装入滤筒后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成品活性炭滤芯均用塑料薄膜严密包封,防止滤芯被污染并保持滤芯经常处于清新状态。活性炭滤芯具有良好的吸附作用,能有效除去水中的余氯、异味,颜色及有机物等。
办理活性炭滤芯涉水检测报告,需要联系具有CMA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办理活性炭滤芯涉水卫生批件,需要联系省或市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找咨询公司(水处理材料涉水卫生许可批件--【山东国一信】)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