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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同时也是进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监管方式)的一种。其监管方式代码:4561。全称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此监管方式适用于一般退运货物。

征税方式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其他情况退运海关照章征税。

退运货物办理所需资料
01 退运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02 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03 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报关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载货清单等全套相关单证;
04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05 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什么是退运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退运的三种处理方式
01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出口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

02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抵扣联)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

03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

退运流程:
1.提供产品的商品编码进行海关备案。
2.把需要更换的用料申报进到我司仓库。
3.国外发货到香港。
4.海关备案通过后把货物从香港运输到深圳出口加工区我司海关监管仓库。
5.工厂派工人过来进行贴标,返修等。
6.维修好的产品再出口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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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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