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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第三国转口物流服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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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障碍。作为转口物流公司,我们了解并熟悉各国的反倾销政策和法规。我们与海关、贸易机构和律师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以确保您的货物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顺利通过海关,并避免可能的反倾销产品贸易壁垒。我们将为您提供的咨询和建议,确保您的货物在国际贸易中符合所有规定和要求

修改我国反规避立法
1、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并结合《邓克尔草案》,构建包括反规避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立法制度。我国在构建自己的反规避制度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应对规避和反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2)规定规避行为的种类。建议应包括下面4种主要形式,即第三国组装或加工、产品细微改变、在中国组装成品、发展后期产品。
2、健全反规避措施的程序。(1)明确反规避措施的实施时间。即以反倾销程序实施前的一段确定时期内发生的规避行为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并以规避行为的价值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规避行为确定的并行适用条件。(2)明确对规避行为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商务部一经确定存在规避行为,即可对该规避行为征收反倾销
税或反补贴税决定,该决定效力所及商品的范围,于商务部认定的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产品范围。.

我国反规避调查立法执法现状

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均没有对规避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做出
具体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反规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提起反规避调查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均无章可循。所以,制定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是当务之急。
2、调查取证困难。在对规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要取得规避行为的肯定性证据无疑难度是相当大的。在实践中非常棘手。所以,在提供证据方面采取何种标准,值得考虑。
3、原产地认定问题。《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与其前身相比,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但在货物原产地认定的量化标准方面,规定仍显不足。而在反规避调查中,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规避行为。这些标准应由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予以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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