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手持式设备防爆产品认证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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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爆炸性混合物普遍存在的煤炭、石油、化工、纺织、粮食加工等行业的生产、加工、 储运等场所,如发生爆炸则危害。 因此,在这类场所使用安装的设备基本都要求产品采取适合的防爆保护型式和措施,通过国家防爆标准相关测试,取得相应的防爆合格证,以避免引起周围环境的爆炸。
防爆合格证:是用于确定设备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型式试验和适应的例行试验的文件。证书可针对Ex设备或Ex元件。
为规范防爆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我国通过强制性标准规定了我爆产品的认证制度和程序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对防爆电气产品实行防爆合格证认证制度。根据3836.1标准的规定,是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根据GB/T3836等一系列国家防爆标准,确认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并颁发防爆合格证的认证体系。这种认证体系实际上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种认证模式,即型式检验认证模式。
在我国GB/T3836.1标准附录中,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申请检验程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包括进口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只有通过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气产品才能投入使用。因此,普通产品一般不能直接通过检验。只有根据相关防爆型式的防爆设计要求,才能通过相应的防爆认证标准要求。如果企业有相关防爆设计技术人员,可以自行设计。如果没有防爆设计能力,也可以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然后制作符合防爆要求的样品。
防爆检验工作主要包括图纸数据审查、样品检验、防爆试验等内容。检验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检验机构的具体要求,提交必要的设计技术文件和必要的试验样品。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提前送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根据产品变更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检验,然后备案。
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如果转厂生产,仍需重新执行检验程序,如果工厂名称不变,地址搬迁,需申请更换证书。
检验机构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对发放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工厂必要条件评估。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图纸要求时,应提出警告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取消原防爆合格证。
煤安认证申请办理程序
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标志,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初审和合格登记、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
1、申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法规;
④有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⑤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⑥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体系;
⑧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⑨其他有关条件。
(2)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符合如下条件:
①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现行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②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④其他有关条件。
(3)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③产品照片;
(4)其他有关资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