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无极县国产涉水批件咨询办理,输配水设备涉水批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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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为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1.产品材料及配方
1.1功能。
1.1.1应当写明整机功能,原水经过水质处理器处理后出水水质的要求。
1.1.2出水水质应当依照所采用的水处理工艺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规范。
1.1.2.1采用反渗透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
1.1.2.2采用纳滤技术的,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1.1.2.3采用活性炭或超滤等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各处理单元是指所有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包括壳体、鹅颈龙头、控制阀、储水容器及内胆等,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杀菌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还应包括所用管材和管件。应当写明所用水处理材料的规格,如滤料的粒径(单位为“目”或mm)或滤芯的孔径(单位为“μm”)。
5.1产品名称与商标(名称应当包括品牌、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
5.2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
5.3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
5.4生产日期(或产品编号):预留。
5.5执行标准号:指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
5.6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对提供评审的样机有如下要求:
8.1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定型生产的产品。
8.2所提供的样机的水处理工艺、所用水处理材料的组份和产地应当与送检样机和申报材料相一致。
8.3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未使用过的新样机,外包装应当完好无损。
8.4所提供彩色照片应当能清晰地显示其外观(包括产品铭牌)和内部结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结论:
10.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10.2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评价资料的;
10.3提交的样品、产品配方(材料或结构图)、生产工艺、现场审查资料等内容相互不符,配方中有效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不符,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等;
10.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