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涉水批件代办,输配水设备涉水批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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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标注的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五)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五)产品功能。
(六)适用范围。
(七)使用方法。
(八)注意事项。
(九)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五)化学处理剂。
主要成分应当标注有效成分化学名称及其含量。
大安全投加量应当以每吨水中可容许投加的重量或体积表示;或以每升水中含有效成分含量表示。
残留量或聚合物单体残留量应当以每升水中残留的单体量表示,单位应当用“mg/L”或“μg/L”。
有效期单位应当用“年”或“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