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危废公司处置,上海固废处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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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名录》将给相关企业带来哪些利好?
促进危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产废企业运输和处置等成本有帮助。
在被豁免的32类危险废物中,近20种危险废物实施了利用环节的豁免,相比2016年版《名录》,利用豁免的废物种类大幅增加。这是为了鼓励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尽可能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可见《名录》着力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考虑。他认为,这也是为了贯彻落实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其中,资源化就是人们常说的“变废为宝”。
他进而解释,“过去,持有利用处置许可证的企业相对有限,利用处置费用较高,产废企业压力很大,导致企业不愿交由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也因此产生了非法倾倒、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风险。这次修订增加了许多废物利用环节的豁免,既鼓励了特定种类危废资源的循环利用,原本需交由资质单位付费处置的废物也无需付费,还能产生利用价值。”但他强调,利用豁免的前提是风险可控,既满足《名录》规定的豁免条件,也要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要求。
在运输环节,危险废物运输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本次新增了多种危险废物的运输豁免。对一些运输环节或经处理后环境风险较小的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的情况下,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大大降低了企业在这一环节的成本。”马立强表示。
不仅如此,马立强说,豁免管理清单扩大了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范围,从水泥炉窑的协同处置,拓展到污水处理厂、一般固废处置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这让一些值或无价值甚至难以利用的废物选择末端处置端口的余地更大,市场充分竞争,处置价格便会降下来,又盘活了一些已有资源(如污水处理厂和一般固废处置填埋场等),为协同处置单位带来经济效益。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危废专委会委员马立强认为,《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的补充尤其值得关注,这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改善相关企业的营商环境、降低其危险废物管理和利用处置成本很
三大危废处理行业建议
01加强对危废处理行业的扶持力度
危险废物案件问责进展
“一是加强政策的倾斜力度,推动国有资本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入危废处理行业。二是加强对危废处理相关研究项目的支持,鼓励技术创新,牵头实现产学研结合,为新技术快速应用提供适当的创业扶持。三是对区域性危废处理模式进行科学布局,对于产业集中区域应当强制配备危废处理企业;对于地广人稀、危废来源多为医疗废物等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危废的储存、转移、集中处理制度,尽可能提升危废处理的效率。”
02纳入节能环保产业及绿色发展的规划布局
危险废物案件问责进展
“将危废处理作为项,纳入各地的工业园区规划之中,凡是新上马的园区,要配套危废处理企业;对已经建成投产的园区,如果缺乏危废处理企业的,要尽快引进和上马。同时,规划中需要有意识,给危废处理企业预留足够的土地等,以便其根据需要扩大产能,应对急剧增长的处理要求。另外,还要结合产业特点和行业规律,利用科技创新,努力发展循环经济相关产业和开展园区的循环化改造,使部分危废变废为宝,成为其他企业的产品原料。”
03依托大数据等新技术全面提升危废监管水平
危险废物案件问责进展
“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掘信息披露制度等的优势,要求大量使用危险物质或排放危废的企事业单位披露相关信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利用新媒体和开设的环保直播频道,既可以对排污企业的相关状况进行全天候信息公示,又可以让民众通过直播对排污等情况进行实时举报。二是加强部门内部的数据开放,依托大数据手段,通过综合分析发现企业的数据异常,开展监察。三是强化技术装备的升级,利用无人机、远程监控等新技术手段,减轻监管人员的负担,提升监管效率。同时提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的技术含量和防伪水平,使之更难伪造,更易溯源。”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