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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办理进出口权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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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流通企业
⒈企业书面报告。
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⒊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⒍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⒎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⑴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该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⑵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申请进出口权的条件: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内资公司,无注册资金以及年销售额大小限制,小规模纳税人、新成立的公司以及个人资企业均可办理。

进出口权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1、先整理资料,全套资料(执照副本原件、公章)
2、到海关办理《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1个工作日;
3、外汇账号备案;
4、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卡》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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