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出口货物退运报关代理公司如何操作怎么办理海关清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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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解决方案:
1)退运回工厂
正常退运的方式:维修物品退运(监管方式1300);直接退运(监管方式4500);退运货物(监管方式4561);
A、维修物品退运,适用于出口货物在质保期内保修式维修退运,既货物出口销售后出现的保修期内产生的退运;
所需资料:原出口的报关单,准确的箱单、发票、申报要素,与外商签署的退运协议,中检证书等(部分货物不需要);(退运时需缴纳金,维修周期6个月,货物维修完后重新出口,金退回,退回周期三到六个工作日)
B、直接退运与退运货物差不多,适用于全新货物出口后因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退运后不再出口的货物。
所需资料:出口一年内的出口报关单,准确的箱单发票申报要素,未退税证明或已退还税金证明等;
2)保税区办理出口退运
主要也是有两种方式,两种不同的情况:
A、监管方式5034,区内物流货物,要求货物全新,适用于更换包装,更新标签(品牌型号不得更换),货物转口等;
所需资料:准确的箱单、发票、申报要素等;
B、监管方式1371,保税区维修,适用于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保税维修的16号公告及45号公告中显示的海关编码及品名(如8517编码,特指电话机或手机类);并要求保税区内企业有海关及工信部下发的维修账册;
所需资料,品牌注册证书(代工生产需要有授权书)、准确的箱单、发票、申报要素,维修合同等
其它案例分享
案例1:深圳某生产平板电脑的企业A,出口平板电脑因产品需要退运升级,更换包装,质量问题等
需要办理退运返修,A企业的平板电脑大部分出口到美国,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办理退运回来返修。A企
业把平板电脑海运到香港再转关进入坪山保税区雄图仓库,A企业安排工程师,技术工人进仓库进行货
物返修以及更换包装。维修好的货物再出到香港发送到国外。没有复杂的货物退运申请、不用做中检
中检证明,无需交金
案例2:东莞某生产监控摄像头的企业B,产品出口到欧洲国家,因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货物出现
质量问题,在国外又没有相应的售后保修服务。B工厂提供退运货物的详细装箱明细给到我司安排货
物从香港转关进入坪山保税区仓库。再安排维修工人进入仓库进行检测,返修
创新方案优点如下:
1、手续简便。无须办理复杂的退运手续,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 无需交纳金。
2、交通便利。在时间和成本上大大节约,特别从香港码头提货到深圳出口加工区(进区仅需打备案单)。维修成本是香港三分之一。
3、无负面影响。因检测维修服务是海关及为了切实解决企业物流问题而特殊批准的,而且加工地点是保税区域和一般区域是隔离开的,故此在、工商、外汇等环节都省略了,不存在负面影响。
4、我司于海关关系密切。
出口退运处理前,需要将哪些事项了解清楚的?
为什么需要呢?
这就是为了控制退运的风险,相对的,对于退运产品,海关处把控也是非常严格的。
所以为了让退运回的商品顺利回到国内,我们要在退运处理前把相关事项都了解及确认得足够清楚,
俗话说:防患于未然吧!
例如:
东莞某公司出口一批手袋到新加坡,客户到货抽检发现手袋上扣子松动不够紧实,容易脱落,因此整批货物要求退厂返修。
而交期控制非常严格,要求2周内维修好再重新寄回。如果按以般退运来处理这批货,时间上肯定是来不及的,海关手续繁杂,要求单证很多,而且时间上相当不确定,
有可能押货10天半个月的,所以经过沟通,建议客户选择退入保税区。
退货的手续办理运输到香港码头,然后提交货物详细信息装箱单、形式发票,我司直接到香港码头提货,再经申报入区维修,
货物储存到海关检测维修仓库,东莞工厂带技术人员进区维修,如果需要大型点的缝刃机我司可以协且临时申报进区,用完即可返回工厂。
所需包材也是以自用物资申报方式进区。
手袋完成维修完成后,直接在香港码头(或盐田蛇口码头)提空柜进区装柜,再复运至新加坡即可。
我司提供给企业的货物退运返工方案:
1.因???为货物退运回来返工后还要再出口出去。 2.如果货物退运回到东莞本地工厂的话需要征税进口,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等清关费用、运输费用等。
2.所以客户按我们的方案把货物退运到深圳出口加工区(坪山保税区)我司保税仓库进行货物返工。
退运流程:
1. 由客户提供货物详细的装箱清单,产品申报要素,给我司进行产品备案,审核。
2.审核通过后、货物从国外退运到保税区(免税)
3.国内需要用到的维修工具、物料进行申报进入保税区仓库。用于产品的维修和零部件的更换。
4.维修好的货物进行包装、贴标。再出到国外,
5.完成核销。所有退运货物从国外退运到保税区返修之后,再从保税区出到国外的,进出数据必需一致,包括产品名称。商品编码、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
导致出口退运的极多原因及解决方案
标签: 出口退运 杂谈
极多原因及解决方案
(一)产生原因:
对外贸易过程中,因产品问题,而导致的拒收、退运,时有发生。
其中导致退运的主要原因有两种:
A、出境货物运抵目地国后因货物本身原因而遭外商拒收,如:1、物包装原因所致的退运;2、货物本身系统需要升级所致的退运;3、产品出厂后部件出现故障,需重新更换新部件。
B、因相关文件与实物不符,海关等机构拒绝清关,如:因出口商的大意,木制框架无IPPC认证标识,以致在目地国无法清关。
(二)解决办法:
出现了以上问题,出口商一般采取退运至保税区维修后复出口或退回工厂方式来解决,如下则是各方法的讲解:
1、退运至保税区维修加工完成再出口:
外商拒绝接收,但表示愿意在产品维修完成后再次接收,因保税区的便捷通道,出口商则会将加工场所选择在保税区加工维修,这样即节省成本、时间又维护了与外商的合作关系,货回到国境内却又没增加货物的额外税费用。
流程:
将货退至香港、蛇口及盐田,再从香港(或蛇口、盐田提柜转关入保税区),需做加工维修的,客户自带加工人员、维修仪器进区维修,检测成功后经保税区转香港码头出口至国外(或转关至蛇口或盐田出口国外);需做薰蒸的,在保税区内薰蒸完成,标注IPPC认证标识后,再出口国外。
2、退运至工厂
外商已明确表示拒绝再接收此货,为维护后续合作关系,出口商只能选择退回工厂维修做内销。退回工厂程序繁琐,需提供较多原出口资料,若一项无法提供,将无法完成返回工厂。如果客户有所有的资料,例如:原出口报关报检资料,出口退税证明(未出口退税证明)、退运证明(外商提供)、原出口码头(退回时也好是此码头)等,出口商能提供到,经较长的时间还是可以完成的,但可能会对企业后续报关带来影响(企业在海关会留有不良通关记录);
如果客户无法提供必需资料中的任意一项,按正常退运来办,是无法完成的。不过也可采用一般贸易征税进口完成提货回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