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从事消毒产品备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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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
(一) 卫生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杀菌、除菌、药物、、除湿、润燥、止痒、、、杀、避孕,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内容。
(二) 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除菌、药物、、、预防、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卫生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和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抗/、杀菌作用。
(三) 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除菌、、、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杀、避孕,及抗生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
(四)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禁止标注全功能、、、灭菌或除菌等字样,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消毒、抗(抑)菌作用,以及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和保质期。
(五) 消毒剂禁止标注广谱、、、、、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预防、杀、避孕,及抗生素、等禁用成分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范围、剂量及方法,无检验依据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有效期;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等内容。
(六) 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均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和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毒”等)。
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第三方消毒剂备案检验报告、第三方消毒产品备案检验部门、消毒产品质量检验备案报告、消毒剂安全性评价报告、消毒剂安评检验报告、消毒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卫计委消毒产品备案、消毒产品备案、消毒产品检测、凝胶检测报告、妇科凝胶检测报告、消毒剂检测报告、消毒液检测报告、消毒器械检测(空气消毒器备案检测、紫外线消毒器备案检测、次氯酸消毒器备案检测、酸性电解水检测备案、次氯酸消毒器安全评价检测、臭氧发生器备案检测、酸性电解水安全评价检测)
消毒产品检测、我们可根据国家要求,按照消毒产品备案登记的管理办法,出具的检测报告, 可用于各省市的备案登记。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依据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规范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含结论),对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防霉性能测试方法没有规定采用统一的对照测试样品,仅规定没有加防霉剂的纺织品作为对照测试样。那么就会存在不同厂家的对照样品不同,实测样品的防霉性能试验结果不一致,不同的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测试结果没有可比性。尤其是,某些微生物对人体有潜在危险,所以,防霉测试的所有相关操作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微生物实验室操作完成。
如果需要考核产品的防霉耐久(洗)性能,可将试样进行水(干)洗处理,如测试洗涤5次、10次、30次……之后产品的防霉性能,洗涤次数越多,且洗后防霉等级未明显升高或变化等级较小,则反映产品防霉性能的耐久(洗)性好。但目前的各个防霉测试标准尚未对洗涤方法和洗涤次数有统一规定,甚至有些标准未提及防霉耐洗性能。国家标准GB/T 24346—2009规定试样按照GB/T12490—2007中的试验条件A1M进行洗涤,达到规定的洗涤次数后,用水充分清洗样品,晾干,然后进行防霉性能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