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大图

马来西亚物流转口渠道

及时发货 交易保障 卖家承担邮费

商品详情

这项措施始于2023年11月28日,当天突尼斯在日报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告明确指出,从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进口铁或非合金钢丝的配额限制为764吨。随后的两个年度,即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和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配额量分别提升至1020吨和1274吨。这些措施将直接影响到用于生产家具及床垫的铁或非合金钢丝(碳含量介于0.25%~0.6%、以及碳含量大于0.6%,未经涂镀)。相关产品的突尼斯税号为72171050002和72171090100。


对中国的铁或非合金钢丝出口商而言,这一保障措施可能构成了一定的贸易壁垒。在面对如此挑战时,中国企业正在考虑借助转口贸易方式来规避这些新兴的贸易限制。转口贸易涉及将产品运输到第三国,然后再从那里出口到终目的地国家。通过这种策略,中国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绕过直接面向突尼斯市场的配额限制。

海运价格除了“纯”运费外,还有各种杂费,这些杂费有些是船东收取的,有些是出货港/目的港码头收取的,还有些是货代自己立名目收取的。而且,很多费用并无明确的标准,非常灵活。除了向发货人收取外,有些费用还会向收货人收取。这就很容易产生两个陷阱:一是某些货代巧立名目多收费用,二是货代在收货人和发货人之间调节、转移部分费用。

一般地,发货人找的货代,发货人就是主顾,货代就会尽量压低费用来取悦发货人,于是少收费用,而到了目的港去多收客户(收货人)的钱,拆东墙补西墙,反之亦然。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一批货物,如果做的是CIF,咱们自己找货代,费用就比较低;而做FOB由客户货代的话,人民币杂费就高出很多的缘故。

知道这些内情,咱们就明白了,不能贪图一时便宜,以为价格越低就越好。而一定要事先确定好价格的构成,避免某些不良货代出运后乱收费或转嫁客户,影响咱们跟客户的感情与合作。

几种贸易方式间的费用承担
01、工厂交货价(EXW=Ex Works)。 交货地点:出口国工厂或仓库; 运输:买方负责; 保险:买方负责; 出口手续:买方负责; 进口手续:买方负责。
02、离岸价(FOB=Free on Borad)。交货地点:装运港; 运输:买方负责; 保险:买方负责; 出口手续:卖方负责; 进口手续:买方负责。
03、到岸价(成本+运费+保险费,CIF=Cost+Insurance+Freight)。交货地点:装运港; 运输:卖方负责; 保险:卖方负责; 出口手续:卖方负责; 进口手续:卖方负责。
04、成本加运费(CFR=Cost+Freight)。交货地点:装运港; 运输:卖方负责; 保险:买方负责; 出口手续:卖方负责;进口手续:买方负责。

随着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和反倾销力度的加强,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又不甘心失去进口国市场
的出口商必将采取各种方法进行规避,而且其手段也更为隐蔽,使得进口不胜防。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
来,反规避措施已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为了维护反倾销立法的尊严和避免规避行为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
响,研究规避及其方法,借鉴欧美反规避措施立法经验,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无疑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一、何为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
规避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
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规避是出口商面临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制度中的反倾销制裁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是反倾销措施的必然产物。反规避措施正是针对此种规避反倾销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反倾销措
施的延伸和扩展。反规避措施是指为了防止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出口商利用海关税则的规定将其产品拆解或改头换面或采取其他措施继续向出口国出口,以图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将正在生效阶段的反倾销救济措
施扩大适用于倾销产品的零部件或经改装后的产品。

国际反规避调查发展现状

目前,从全球反规避立法的整体框架来看,基本可分为三大体系:《邓克尔草案》体系;美国反规避法体系;欧盟反规避法体系。
1、尚未成为世贸组织规则的《邓克尔草案》。1991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总协调人邓克尔提出一项关于GATT反倾销守则的后协议草案,即邓克尔草案。该草案在吸收欧美反倾销法经验的基础上,订立了反规避条款,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的反倾销规避行为:(1)进口国组装规避反倾销税;(2)通过第三国规避反倾销税。由于该草案与欧美提出的草案差距很大,同时由于韩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的反对,该草案终没能被纳入世贸组织规则,但它对各国反规避立法和国际反规避规则的制订起着指导作用。

美国反规避法的发展。美国的反规避条款主要存在于《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其规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1)美国装配或完成作业。在进口组装产品为反倾销税令所涉及的货物的同类或同种货物的情况下,将在美国组装的进口零部件包含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中。条件是产品在美国增值很少。(2)第三国装配或完成作业。条件是在美国增值很少,在决定是否应将反倾销税令适用于来自第三国进口的货品时,美国商务部应看外国生产商是否有联系、贸易的方式以及税令后来自第三国的进口货品是否增加。(3)轻度程度的改变。是指外国生产商对货物的形式或外观在很小的方面作出改变以规避已公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行为。(4)后开发产品。后开发产品是否属于现存反倾销税令的范围时,考虑原产品与后开发产品在总的物理特征、终购买者的预期、终用途、贸易渠道、广告和展示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5)“相当于销售的租赁”行为。为逃避反倾销税,一些涉及大额资本的产品如电力设备、机器工具及建筑设备等的
出口商,通过以优惠的租赁条件向进口国出租此类产品,从而达到实质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的目的。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规避行为。

下一条:排钉转口贸易物流
东莞市中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你提供的“马来西亚物流转口渠道”详细介绍
东莞市中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主营: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高关税,泰国转口,马来西亚转口
联系卖家 进入商铺

马来西亚物流转口信息

最新信息推荐

进店 拨打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