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注销是指原有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到或已到批准期限,持证公司因业务因素不在需要使用该证书,就需要向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注销申请。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充分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提交申请材料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只须提交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和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备案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载明备案事项、备案机关以及日期等;备案事项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出具收据,载明书面报告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页数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六)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七)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八)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示。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