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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制作五招必杀技
一、“投标须知”莫弄错
“投标须知”是招标人提醒投标者在投标书中务必全面,正确回答的具体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可以说是投标书的“五脏”。比如,某投标者将“近三年”,理解为“近年”。将“成功交易业务记录”理解为“内部机构成功开发记录”,以致于使形成的投标书违背了“招标须知”,成为废纸一张。
二、“实质要求”莫遗漏
《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意味着投标者只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条实质性要求遗漏,未作出响应,都将成为无效标如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者须具备5个方面的条件。若投标者E遗漏了对“招标货物有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投标人具有该货物的经营许可证”这一要求作出的响应;投标者F在投标书中遗漏了对“投标人取得对所投设备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件”这一要求作出的响应,则投标者E和投标者F,都将因“遗漏”而被淘汰。
三、“重要部分”莫忽视
“标函”、“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售后服务承诺”等都是投标书的重要部分,也是体现投标者是否具有竟争实力的具体表现。倘若,投标者对这些“重要部分”不重视,不进行认真、详尽、的表述,就会使投标者在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等方面失分,以至于后落榜。例如,投标者不重视写好“标函”,则就会在“标函”中不能全面反映本公司的“身价”,不能充分表述本公司的业绩,甚至将获得的重要奖项(、市优、鲁班奖等),承建的大型重要项目等在“标函中没有详细说明,从而不能完全表达本公司对此招标项目的重视程度和诚意。再如,一些投标者对“技术措施”不重视,忽视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本项目精良设备名称的详细介绍,以致于在这些方面得分不高而出局。
四、“细小项目”莫大意
在制作投标书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很细小,也很容易做,但稍一粗心大意,就会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
这些细小项目主要是:
①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封记的;
②)未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的,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重要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
③投标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不符的;
④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法定注册地址的;⑤投标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
⑥投标书的附件资料不全,如设计图纸漏页有关表格填写漏项等;
⑦投标书字迹不端正,无法辨认的;
⑧投标书装订不整齐,或投标书上没有目录,没有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前后颠倒的等。
五、“联合制作”莫轻视
在实际招标采购中,有时会发生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这样,投标书就需要几家供应商一起合作。那参加联合制作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轻视,如果大家都持不重视态度,就会发生你依他、他依你,大家都不认真,都不负责,以致于形成无效标的情形。例如,在一次大型工程招标中,有9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由于大家都不重视投标书制作,制作前也没有哪一方询问其他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规定的条件”,即:“具有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招投标流程
一、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通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属于采购而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的,则还应当遵循采购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目前财政部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有三家,即:中国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采购杂志。招标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标函;
(2)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4)投标价格;
(5)投标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
三、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四、评标与定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评标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
评标负责评标。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评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选的投标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低的;(2)大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的。
除采用议标程序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投标人如何应对招标文件常见的废标现象
一、学习“红头文件”,了解当地惯例
近几年来,明目张胆的地区封锁已经不多见了,但是由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红头文件”等所开成的潜在的无形障碍依然存在。如:投标报价要求,各种费用的取费标准,哪些费用不可以优惠,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标识、递交等。投棕漠土人一方面要认真学习研究这些文件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当地的习惯做法,或者直接向当地的招标投标行下和监督部门咨询:另一方面还要注意这些规定的变动更新,对于那些不是经常参加投标或者来自外地的投标人而言这一点特别重要。此外,还要认真吸取其他投标人的经验教训,有的投标人对别人的失误经常津津乐道,但是自己出不能不出现同样的失误。
二、熟悉招标文件,有问必提
由于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少要有20天时间,很多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之后认为离开标时间尚早而将其置之一边,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不要以为20天的时间很长,对大多数工程项目投标而言,要完成一份完整合格的投标文件,20天的时间并不宽松。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在递交投棕漠土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交进行,而且招标文件中一般都规定投标人在拿到招标文件后2-3天内提出所有疑问和问题,对超出此期限的问题招标人一般不作回答,否则就推迟开标时间。所以投标在拿到招标文件有问题后抓紧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对其中自相矛盾或模棱两可,以及在编制投标人提出,不能等待观望或寄希望于其他投标人会提出所有的问题,否则,在临近开标时再来提出和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有的编标人员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一碰到问题就束手无策,问招标人也不可能得到明确答复,就只好自己把握,自作主张,跟着感觉走,到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三、建立奖惩制度,多人审核、把关
编制投标文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几个人员的合作才能完成任务,但是分工合作的工作方式也会带来很大的问题,大家都负责其实大家都不负责,特别容易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所以在分工的基础上有综合、统一,一份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有人统稿,有人审核有关,将其中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内容重复、错误、张冠李戴的部分筛选出来。比如,投标文件中的“标准”“规范”、招标人价格的“材料设备购置、费”、“预留金”等都准确无误。还可以从评委评标的角度来审查投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看其中还有没有问题,还有没有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存在。
此外,还要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每次投标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既要“论功行赏”,又要对那些不负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
四、认真对待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是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若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为准。由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一般都是条文式的,内容不连续,上下文不连贯,阅读起来比较费劲,很多投标人对它不是十分重视。比如对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修改,或者增视。需要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工程量清单自行更正过来,否则就很容易造成废标。比较好的做法就是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在招标文件中将有关的修改窗帘以醒目的方式逐条标出,防止编标人员疏忽大意,顾此失彼。
另外还要注意,有的编标人员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会电话咨询招标人,并按照其签复进行编标,其实这种做法是一分危险的,因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以书面方式为准,口头答复无效,一旦由于招标人的口头签复而造成投标人废标,则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只好自作白受。
五、重视投标金
投标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金,并不得有任何瑕疵。但是投标人的财务人员或银行在填写支票、汇票时经常出错,如漏写收款人名称、不写金额、填错出票日期、印鉴不清或不齐等,由于这些低级错误而导致投标金无效的案例不胜枚举。所以投标人的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能因为通常这么做没有什么问题就想当然了。如按照习惯做法,转帐支票在开出时经常是不写收款人名称、金额等内容的,而是由收款人填写,但是严格按照《票据法》,缺少这些要素的支票则无效支票,以这样的支票作为投标金铁应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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