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便消防水龙箱500*380*130轻便消防水龙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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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合格的产品在灯体上要有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识、充电信号灯、试验开关按钮、合格证、出厂日期以及生产厂家名称和相关的技术参数。不合格的产品以上内容或模糊不清或不全缺项。
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项:检查自带电源型或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的电池的容量是否与检验报告所描述的一致;检查产品的外壳材质是否与检验报告所描述的一致。注意,是否在送检时为金属外壳,销售使用时改为塑料外壳;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图形标志是否与检验报告中的样品照片一致。
在额定的工作压力下,水带的轴向延伸率、直径膨胀率均不得大于5%;在额定工作压力下,沿水流方向看,水带不得产生逆时针扭转;在额定工作压力下,其扭转度不得大于200°/m。
5.1.5 水带的可弯曲性,在0.3MPa的水压下,将水带弯成外侧半径为250mm的圆弧,其弯曲部分的内侧应无明显的折皱。
5.1.6 水带的粘附性要求、耐低温要求及衬里的物理、机械性能要求均应符合GB 6246—86中1.10、1.11和1.12的要求。
用目视检查水带的加工和外观质量要求。
水带内径的检测应符合GB 6246—86中2.1条规格为25mm的检验方法规定。
6.1.2 水带单位长度重量的检验应符合GB 6246—86中2.2条检验方法规定。
6.1.3 试验压力与爆破压力
取一段1.20m长的试样,一端与水源连接,另一端用带有排气阀的密封装置封闭。保持试样平直,向试样内注水并排净空气,关闭排气阀。以0.05~0.1MPa/min的速率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5min,试样不得渗漏。然后仍按该速率升压至试样爆破,其值不得低于5.1.3中表2所规定的爆破压力值。
水压试验台工作压力不低于1.50MPa,且有足够的长度以试验过程中不阻碍试样的自由延伸。
试验台应有稳压装置,其稳压精度为土2%,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0级。
6.1.4 延伸率,膨胀率及扭转度试验
取一段15.0m长的试样,一端与水源连接,另一端固定在夹具上,注水并排净空气,升压至0.1MPa,测定此时的试样长度、两端及中间三处周长的算术平均值及试样尾端的扭转角。然后均匀升压至表2规定的额定工作压力,测定此时的试样长度、相应三处周长的算术平均值及试样尾端的扭转角,并观查其扭转方向。
1 对装配后的轻便消防水龙进行目视检查,对各连接处进行操作检验。
结果应满足5.3.1的要求。
6.3.2 密封性试验
将试样LQ10轻便消防水龙的入口端与水压试验装置连接,关闭水枪开关,注水并排净空气,缓慢加压至0.3MPa,保压2min。
结果应满足5.3.2的要求。
试验装置同6.2.3.1。
6.3.3 喷射性能试验
6.3.3.1 试验准备
将试样LQ10轻便消防水龙的入口端与试验装置连接,将水枪置于喷射架上,并使水枪轴线与水平线成仰角30°±1°,其出口端中心至地面高度为1m土0.01m,顺风向布置,风速小于3m/s。
6.3.3.2 射程与流量测试
a)直流射程与流量测试 在水枪正前方地面上,沿射程方向布置一列尺寸规格相同且接水口为正方形的接水容器。接水容器布置方法为在表1上规定的直流射程值的0.7~1.3倍之间,容器中心距为0.5m。启动水泵,当轻便消防水龙入口压力达到0.25MPa额定工作压力且喷射稳定后,连续向接水容器方向喷射30s,接水多的容器中心至喷嘴出口端中心在地面上投影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为直流射程。流量值从试验装置上的流量计上读得。
b)喷雾射程与流量测试 在水枪正前方地面上,沿射程方向布置三列尺寸规格相同且接水口为正方形的接水容器。接水容器布置方法为在表1规定喷雾射程值的0.7~1.3倍之间,容器中心距为0.5m。调节水枪,使喷雾角为30°,其喷射过程及喷射时间与直流射程和流量测试方法相同。比较各排三个接水容器接水量之和的大小,喷嘴出口端中心在地面上的投影点到接水量之和大的那排容器中心的直线距离即为喷雾射程,其流量值从试验装置上的流量计上读得。
6.3.3.3 喷雾角的测量
将量角规的两边分别与水枪喷嘴后的喷雾边缘重合即可测得喷雾角。
6.3.3.4 试验装置要求
喷射试验装置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0.8MPa,稳压精度为土2%,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0级,流量测量精度不低于土±2%。
试验所测得的直流射程、直流流量、喷雾射程、喷雾流量以及喷雾角均应符合表1中相应的规定。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当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合格时,该产品为合格品。
7.4.2 出厂检验
7.4.2.1 将抽取样品按本标准的6.1.1、6.1.3、6.1.6、6.2.1、6.2.2、6.2.3、6.2.4、6.2.7、6.3各条进行检验和试验,各条都合格时,该批产品即为合格品。
7.4.2.2 在执行本标准7.4.2.1过程中,其中6.1.1、6.2.1、6.2.2、6.2.7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不合格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1 每套产品均应有包装袋(或箱)并用防潮物品包裹。包装袋(或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等。
8.2.2 每套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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