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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价格,上海固废处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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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其中固体废物包括:

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全部环节和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煤焦油标准》,且做为原料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填埋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废处理。

利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过程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废进行运输;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农药废弃包装物,村镇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废管理。

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经地县级以上同意,按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和处置,转移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电路板,运输过程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9张(含)床位数以下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感染性废物,按技术规范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2、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3、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4、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5、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6、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危废企业的业务类型

目前国内危废处置的方式包括综合利用、处置、贮存三种,以无害化与资源化再利用为主。无害化处置主要包括焚烧、填埋;资源化再利用是通过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物进行萃取、电解等,生产成为资源化产品,对有用资源的再回收与协同处置(如水泥窑协同处置)。无害化处置的商业模式为,产废企业将危废交给运输车辆(来自处置企业或第三方),运送至处置企业,并支付价格不菲的处置费,完成现金结算以及环境风险转移,这个之间可以通过危汇网进行查询产废方、处置方和运输方的企业资源信息。获取处置企业填写的联单,作为合规处置的凭证,完成产废地的处置备案。现阶段我国主要采用焚烧和安全填埋两种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进行终处置。

基于危废处置方式就形成不同的类型危废处置公司的业务方向,有填埋厂、焚烧处置厂、综合利用型的。加上危废种类较为繁杂,而危废处置企业没有能力能处理危废的全部类型,所以就形成对比较分散的危废处置业务,一家危废企业的业务类型就看是用了哪些处置工艺类型,能处理哪些危废类型。

三、危废企业分布状况

2017年我国危险废弃物区域产量占比情况看,华东占比达46%、 其次西北占比13%%、西南占比10.7%、华北、华中地区占比9%、华南与东北地区占比较少不足10%。从危废综合利用量的区域分布来看,我国综合利用高的区域分布在工业经济发达,同样也是危废产生量全国占比大的华东地区。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7年,华东地区综合利用量占全国53.96%;其次是华中地区,占全国综合利用量的12.34%;西南地区的占比为8.80%。可以看出产生大量危废的地区也是危废处置企业分布多的地区,一是处置量大,需求旺盛。二是跨省转移处置受限,很多危废出不去,只能内部消化。三是处理产能有限,技术工艺不完善不。

《名录》将给相关企业带来哪些利好?

促进危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产废企业运输和处置等成本有帮助。

在被豁免的32类危险废物中,近20种危险废物实施了利用环节的豁免,相比2016年版《名录》,利用豁免的废物种类大幅增加。这是为了鼓励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尽可能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可见《名录》着力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考虑。他认为,这也是为了贯彻落实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其中,资源化就是人们常说的“变废为宝”。

他进而解释,“过去,持有利用处置许可证的企业相对有限,利用处置费用较高,产废企业压力很大,导致企业不愿交由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也因此产生了非法倾倒、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风险。这次修订增加了许多废物利用环节的豁免,既鼓励了特定种类危废资源的循环利用,原本需交由资质单位付费处置的废物也无需付费,还能产生利用价值。”但他强调,利用豁免的前提是风险可控,既满足《名录》规定的豁免条件,也要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要求。

在运输环节,危险废物运输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本次新增了多种危险废物的运输豁免。对一些运输环节或经处理后环境风险较小的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的情况下,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大大降低了企业在这一环节的成本。”马立强表示。

不仅如此,马立强说,豁免管理清单扩大了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范围,从水泥炉窑的协同处置,拓展到污水处理厂、一般固废处置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这让一些值或无价值甚至难以利用的废物选择末端处置端口的余地更大,市场充分竞争,处置价格便会降下来,又盘活了一些已有资源(如污水处理厂和一般固废处置填埋场等),为协同处置单位带来经济效益。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危废专委会委员马立强认为,《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的补充尤其值得关注,这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改善相关企业的营商环境、降低其危险废物管理和利用处置成本很

一、2019年危险废物管理及市场(一)施政,指明方向

一是危险废物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设起步。以《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为标志,生产企业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的制度体系开始试点建立。二是以“无废城市”建设为载体,探索建立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的制度体系、技术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深化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管控理念。2019年5月8日,为科学指导试点城市编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三是修订《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违法信息纳入全国征信平台、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等危险废物管理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四是出台《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我国监管源清单式管理、规范化管理、排污许可、信息化建设、收集体系建设、废物鉴别,以及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等一系列制度措施进一步得到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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