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消火栓箱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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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 l 本产品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卧式储罐;可与淡水混合使用,又可与海水混合使用。 l 本产品应密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温度为-5-40℃的环境中。 l 本产品包装规格为25kg、50kg、200kg塑料桶。 l 请勿与其他
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区内泡沫混合液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其数量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 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表 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小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的大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2 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1.0m。当采用机械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25m;当采用软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在泡沫堰板下部还应设置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lm^2环形面积设两个12mmX8mm的长方形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