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朱墨时序鉴定收费标准
-
面议
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技术和原理,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文书,即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发票、收据、人民币等,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制作、文字书写、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真假、文书的制作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
在文书检验中,朱墨交叉顺序的判定一直是一个常见、重要的内容,对于鉴别文书的真伪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
朱墨时序鉴定的作用有哪些
(1)确定诉讼案件当事人所述是否与文件真实形成过程相符。在审理经济、民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一方诉称文件的形成过程是先朱后墨,而另一方称是先墨后朱。
(2)判断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当文件上有盖印的印文并与字迹相互交叠时,二者之间存在着先与后的次序。特别当通过鉴定证明盖印时间后于标称时间而又先朱后墨时,可直接说明墨迹的形成时间与标称时间不符。
(3)判断文件的真伪。在某些重要文件中,先朱后墨即为伪。
朱墨时序鉴定过程中需掌握的基本环节:
1、有同意的技术规范作指导。
2、检验设备应当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3、对字迹和印文色料与纸张结合方式的检验是朱墨时序鉴定的环节。
4、应用多种方法综合性检验。
5、客观评价阳性反应的出现率和排除假阳性反应的干扰。
随着现代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在墨水、笔具和打印、复印、印刷技术不断进步更新背景下,为了准确判定文件物证中朱墨交叉时序的问题,针对检材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尽量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检验,互为补充和印证,使得出的鉴定意见更为科学客观。同时,借助各种新型仪器和的方法,加大科研力度,研究出更有效的检验方法,制定出有效的鉴定标准和有指导性的技术规范,走出误区,使朱墨时序鉴定技术不断科学化、标准化。
朱墨时序的无损检验法
无损检验法不会对检材造成损伤,因此是一种理想的检验方法。这种方法一般需借助特殊的仪器设备方能进行,例如显微设备、光谱设备等。
1.光学显微观察法
2.荧光显微检验法
3.三维光谱成像检验法
4.显微分光光度法
5.拉曼光谱检验法
6.紫外荧光检验法
朱墨时序(亦称印字交叉顺序)鉴定是指对加盖有印章或捺印的文件上的印章或手印与笔迹或打印文字的先后顺序进行检验得出是“先印后字”还是“先字后印”的司法鉴定活动。“朱” 一般指印章印文或捺印的印油(通常为红色印油),“墨”指与印章印文交叉的打印文字或手写字迹笔画(通常为黑色)。朱墨时序是确定合同有效性的一种常用手段,一般此类案件是利用事先盖好印章或指印(偷盖等)的空白页变造的合同,往往真假难辨容易引起争议,因为印章、指印是真实的,但内容显示公允或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知。在诉讼过程中,许多文件物证(书证)如借据、收条、遗嘱、协议、合同等需要进行确定其印字形成的先后顺序以辨文件之真伪。
目前,朱墨时序鉴定已纳入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的范畴。实则是将其作为朱墨的相对形成时间对待,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国标(GB/T37233-2018)规定其主要的检验方法有:显微法、荧光法、光谱法。不管哪一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前提是(朱墨)印字要有交叉;且都是在放大的基础上完成的。在不足1mm的交叉部位,没有合适的放大倍率是不能获得佳识别效果的,尤其对于两种相互叠加的同类能够互溶的色料,他们相互交织在一起时将大大增加识别的难度。
在一般争议纠纷产生时申请此鉴定项目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因委托方是对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不要仅局限于所能想到的朱墨时序鉴定提出申请;
2、对有朱墨交叉的文件,如印文、指印等均为真实的一般委托方(疑义方)在诉讼中一定要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做好充分的庭审质证准备。因为逻辑上一般该文件出自(委托方)疑义方,文件的制作形成过程是在疑义方完成的,其存在不按常理出牌的嫌疑,即使鉴定意见对委托方有利,对方当事人可以顺水推舟,致使鉴定意见失去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