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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合同律师谈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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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个问题,沈阳工程合同律师_王洪涛律师给出了如下解释:
  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合同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讲解的关于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合同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内容对您的案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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