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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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二)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