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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公司注册验资报告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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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Capital(Contribution)Verification Report,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验资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0、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1、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3、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5、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7、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变更验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全体出资者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5、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6、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8、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9、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10、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1、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 12、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3、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 14、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 15、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6、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7、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8、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9、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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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注册经营范围
1、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3)二级市场和企业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4)等金融品交易;
(5)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6)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7)向他人提供或担保;
(8)法律、法规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2、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3、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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