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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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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中的泡沫产生器(如泡沫枪)应符合5.2中的规定。
5.4.4.2 比例混合器应符合5.1.4的规定。
5.4.4.3 按6.40进行喷射时间试验,连续喷射时间应不小于产品的公布值。
5.4.5 耐水冲击要求
按6.23进行耐水冲击试验,装置在大工作压力下连续工作10min应无松动损坏。
5.4.6 运动性能要求
轻便式灭火装置按6.41进行运动性能试验,试验后应无损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7.4.16 城市交通隧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隧道内允许通行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且隧道长度超过3000m时,应配置水雾或泡沫消防水枪。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4.5.4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2 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30L/min,射程不应小于6m;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且宜配备水成膜泡沫液;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2.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3)当泡沫产生器的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3.系统干式水平管道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4.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二)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常考知识点,熟记!)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的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保护对象高点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下一条:psg30泡沫消火栓箱图集水成膜泡沫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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