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团体组织申请办理时间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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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办理社会团体的条件
成立省社会团体,应当满足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后,方可申请: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省组成部门、省委各工作部门以及省委、省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只吸纳单位会员。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应在50个以上。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4)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举办下列活动:
(1)以行业、学科或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 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