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节能验收报告有哪些评估报告节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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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 位应自行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节能审查机 关递交验收结果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技术机构对验 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 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机关应将项目验收情况及时报告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 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督。节能审查事项应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接收、统一办理、统一答复。
根据《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3〕293号)和《象山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象经信〔2012〕35号)及《关于开展工业能评项目节能竣工专项验收工作(第二批)的通知》(象经信〔2016〕4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于2016年4-8月份对全县2014年底前获得县级节能审查批复、且未进行竣工验收的42个工业能评项目开展了节能竣工专项验收。经第三方节能中介机构现场审核验收,实际已竣工投产项目为32项,在建项目6项,取消项目4项。现将本次节能竣工验收情况(第二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四)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五)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全省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按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地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体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