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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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或者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是建设的重要内容、江河治理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有效手段。党中央、在“十三五”时期对加强建设做出系列决策部署,各级水利部门积极作为、狠抓落实,全国水土流失状况持续好转,实现了水土流失面积强度“双下降”。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个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奋斗目标进军的个五年。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按照《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水利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评价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十三五”时期实施情况,综合分析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水土保持工作“十四五”时期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程和政策举措,形成《水土保持“十四五”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