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一般固废处置公司,上海危废处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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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1、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其中固体废物包括:
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全部环节和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煤焦油标准》,且做为原料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填埋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废处理。
利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过程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废进行运输;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农药废弃包装物,村镇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废管理。
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经地县级以上同意,按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和处置,转移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电路板,运输过程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9张(含)床位数以下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感染性废物,按技术规范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名录》将给相关企业带来哪些利好?
促进危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产废企业运输和处置等成本有帮助。
在被豁免的32类危险废物中,近20种危险废物实施了利用环节的豁免,相比2016年版《名录》,利用豁免的废物种类大幅增加。这是为了鼓励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尽可能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可见《名录》着力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考虑。他认为,这也是为了贯彻落实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其中,资源化就是人们常说的“变废为宝”。
他进而解释,“过去,持有利用处置许可证的企业相对有限,利用处置费用较高,产废企业压力很大,导致企业不愿交由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也因此产生了非法倾倒、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风险。这次修订增加了许多废物利用环节的豁免,既鼓励了特定种类危废资源的循环利用,原本需交由资质单位付费处置的废物也无需付费,还能产生利用价值。”但他强调,利用豁免的前提是风险可控,既满足《名录》规定的豁免条件,也要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要求。
在运输环节,危险废物运输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本次新增了多种危险废物的运输豁免。对一些运输环节或经处理后环境风险较小的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的情况下,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大大降低了企业在这一环节的成本。”马立强表示。
不仅如此,马立强说,豁免管理清单扩大了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范围,从水泥炉窑的协同处置,拓展到污水处理厂、一般固废处置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这让一些值或无价值甚至难以利用的废物选择末端处置端口的余地更大,市场充分竞争,处置价格便会降下来,又盘活了一些已有资源(如污水处理厂和一般固废处置填埋场等),为协同处置单位带来经济效益。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危废专委会委员马立强认为,《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的补充尤其值得关注,这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改善相关企业的营商环境、降低其危险废物管理和利用处置成本很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发布。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报市备案。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一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统一编制。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三十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审批批准。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三十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 (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应当进行检查监督。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