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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京口区轻便消防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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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消防水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 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轻便消防水带卷盘在消防设备卡车上X常见。 在办公室和其他大型建筑物中发现了另一个版本。 该卷轴通常附着在墙上或存储在墙上的凹槽中并标明标签。 发生火灾时,任何人都可以拉长软管,从而使自动阀通过使用消防泵从建筑物的供水中转移加压水。 消防水带的喷嘴包含一个称为球阀的阀,使用户可以控制水的方向和量,有时还可以控制喷雾的力。

消防水带盘卷装置,包括基板、转轴和底板,所述转轴外壁上下两侧分别通过轴承贯穿于基板和底板,且所述转轴末端延伸至底板上方连接有卷棒,所述基板上端一侧安装有电机,所述电机输出端连接有主动齿轮,所述转轴外壁中间位置连接有与主动齿轮啮合连接的从动齿轮,所述卷棒外壁套接有橡胶套,所述卷棒上下两侧成对设置有螺纹孔,且所述卷棒上下两侧通过螺纹孔连接有螺纹杆,

4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供水干管、水平管和立管的顺序进行;

5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倍~2倍;

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应重新再试;

7 管网冲洗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8 冲洗前,应对管道防晃支架、支吊架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 对不能经受冲洗的设备和冲洗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10 冲洗管道直径大于DN100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振动,但不应损伤管道;

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记录;

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应使用海水或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2 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4.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表12.4.2 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

12.3.21 架空管道每段管道设置的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立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12.3.22 埋地钢管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施工;室外埋地球墨铸铁给水管要求外壁应刷沥青漆防腐;埋地管道连接用的螺栓、螺母以及垫片等附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或涂覆沥青涂层等防腐涂层;埋地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不应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放水试验、观察、核对隐蔽工程记录,必要时局部解剖检查。

12.3.23 地震烈度在7度及7度以上时,架空管道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沟槽连接件的柔性接头或间隙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2 应用支架将管道牢固地固定在建筑上;

3 管道应有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组成;

4 当系统管道穿越连接地面以上部分建筑物的地震接缝时,无论管径大小,均应设带柔性配件的管道地震保护装置;

5 所有穿越墙、楼板、平台以及基础的管道,包括泄水管,水泵接合器连接管及其他辅助管道的周围应留有间隙;

6 管道周围的间隙,DN25~DN80管径的管道,不应小于25mm,DN100及以上管径的管道,不应小于50mm;间隙内应填充腻子等防火柔性材料;

7 竖向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管道应有承受横向和纵向水平载荷的支撑;

2) 竖向支撑应牢固且同心,支撑的所有部件和配件应在同一直线上;

3) 对供水主管,竖向支撑的间距不应大于24m;

4) 立管的顶部应采用四个方向的支撑固定; 5) 供水主管上的横向固定支架,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25 消防给水系统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3.20 架空管道的支吊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或固定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其型式、材质及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计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撑点处应能承受5倍于充满水的管重,且管道系统支撑点应支撑整个消防给水系统;

3 管道支架的支撑点宜设在建筑物的结构上,其结构在管道悬吊点应能承受充满水管道重量另加至少114kg的阀门、法兰和接头等附加荷载,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可按表12.3.20-1选取; 表12.3.20-1 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 注:1 计算管重量按10kg化整,不足20kg按20kg计算; 2 表中管重不包括阀门重量。

4 管道支架或吊架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表12.3.20-2的要求; 表12.3.20-2 管道支架或吊架的设置间距

5 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穿梁处宜作为一个吊架;

6 下列部位应设置固定支架或防晃支架:

1) 配水管宜在中点设一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小于DN50时可不设;

2) 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15m,每15m长度内应至少设1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不大于DN40可不设;

3) 管径大于DN50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1个防晃支架;

4) 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重量再加50%的水平方向推力时不损坏或不产生变形;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管道再用紧固件固定于混凝土结构上,宜可作为1个防晃支架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3) 将管材插入管件承口内,直至长度标记位置;

4) 通电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用整圆工具保持管材插入端的圆度。

5 电熔鞍形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熔鞍形连接应采用机械装置固定干管连接部位的管段,并确保管道的直线度和圆度; 2) 干管连接部位上的污物应使用洁净棉布擦净,并用工具刮除干管连接部位表皮; 3) 通电前,应将电熔鞍形连接管件用机械装置固定在干管连接部位。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材、管件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端法兰盘(背压松套法兰)连接,应先将法兰盘(背压松套法兰)套入待连接的聚乙烯法兰连接件(跟形管端)的端部,再将法兰连接件(跟形管端)平口端与管道按本规范第12.3.13条第2款电熔连接的要求进行连接;

2 两法兰盘上螺孔应对中,法兰面应相互平行,螺孔与螺栓直径应配套,螺栓长短应一致,螺帽应在同一侧;紧固法兰盘上螺栓时应按对称顺序分次均匀紧固,螺栓拧紧后宜伸出螺帽1丝扣~3丝扣;

3 法兰垫片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管法兰 类型与参数》GB 9112和《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的有关规定,松套法兰表面宜采用喷塑防腐处理;

4 法兰盘应采用钢质法兰盘且应采用磷化镀铬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6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钢塑过渡接头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塑过渡接头的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端与聚乙烯管道连接,应符合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的规定;

2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金属管道连接应符合相应的钢管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连接的规定;

3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钢管应采用法兰连接,不得采用焊接连接,当焊接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4 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dn110的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与管径大于或等于DN100的金属管连接时,可采用人字形柔性接口配件,配件两端的密封胶圈应分别与聚乙烯管和金属管相配套;

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金属管、阀门相连接时,规格尺寸应相互配套。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防软管卷盘的型号编制应按以下规定



示例:

灭火剂为水、额定工作压力为0.8MPa,软管内径为19 mm,软管长度为25 m的软管卷盘,其型号为:JPS0.8—19/25。

四、轻便消防水龙的型号编制

轻便消防水龙的型号编制应按以下规定:

示例:

消防供水管用,设计工作压力为0.8MPa,水带长度为30m的轻便消防水龙,其型号表示为:LQG8-30。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6.1.10 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按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

2 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6.1.11 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且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2;

2 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m2;

3 公共建筑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6.1.12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且市政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但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大于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之和。

6.1.1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分析比较多种系统的可靠性,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当采用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但高位消防水池无法满足上部楼层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上部楼层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该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根据该系统供水高度确定,且不应小于18m3。

6.2 分区供水

6.2.1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下一条:智能消火栓报警按钮接几根线防撞调压地上式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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