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气体报警仪
-
¥4550.00
便携式气体报警仪
1. 总则
1.1 设备名称:便携式气体报警仪
1.2 本技术规格书提出的是低限度的要求,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书和有关新行业标准的产品。
2. 产品描述
2.1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仪50台,详见供货清单。
2.2针对此批气体报警仪的重要性及其较苛刻的工况,投标方要严格按具体的技术要求进行供货。
3.设计依据
3.1投标方所供便携式气体报警仪的设计和选型应符合或优于本技术规格书中的技术要求,以及招标方提出的其它技术要求。
3.2环境状况:
3.2.1 大气温度:
极端温度 42.0℃
极端低温度 -41.5℃
年平均温度 7.2 ℃
干球温度: 26.30℃
湿球温度: 18.10℃
3.2.2 大气压:
年平均大气压 95.6kPa
3.2.3 相对湿度:
年平均相对湿度 59%
4.应用标准
GB 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1-2016 可燃气体探测器国家标准
GB 15322.3-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
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3836.01~05-2010 爆炸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
GB 12358-2006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GB 50493-2015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T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5.技术要求
5.1检测气体: 一氧化碳、氧气、硫化氢、二氧化碳、可燃气体;
5.2检测方式:扩散式;
5.3显示方式:带背景光,大屏LED液晶显示实时数据及系统状态;
5.4 传感器工作原理:电化学式(可燃气为催化燃烧式);
5.5传感器使用寿命:大于2年(可燃气为3年);
5.6显示误差:≤± 5% (F.S);
5.7 响应时间:≤30s;
5.8报警方式:声、光和振动三种报警方式;
5.8.1光报警:广角闪烁光
5.8.2声报警:变化的95dB (30cm)脉动声
5.8.3振动报警:脉冲振动
5.9 报警要求:低电量;关闭警告;传感器故障,超量程;报警仪可以明确地显示毒害气体气体的存在的低、高、TWA和STEL气体警报。所记录的TWA、STEL和峰值可以根据指令显示。
5.10工作环境:可燃气体温度:-40℃~70 ℃;毒性气体温度:-40℃~50 ℃;湿度:< 95%RH 无结露。
5.11工作电源电池:3.6V锂离子充电电池。
5.12工作时间:连续工作200小时左右;可燃气体≥15h连续;毒性气体≥300h连续(20℃)。
5.13报警仪为充电式,可进行充电,充电时间4h-6h。
5.14防爆标志:ExibdⅡCT4
5.15防护等级:IP66
5.16测量模式:仪器可以应用“扩散”或“吸气”测量方式,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仪器可以固定在腰带或手持使用。一旦开机,检测仪将连续测量,周围的空气可以通过扩散方式进入传感器,通常空气的流动可以将测量目标气体直接送入传感器,传感器就会对气体的浓度有反应并会给出测量结果。扩散式检测原理就是利用以上方式直接检测仪器周围的气体浓度,扩散式的优点是响应的时间迅速。如果需要对采样位置的气体进行远程检测,需要使用吸气方式进行测量,这时仪器需要使用标定罩和可选的手动泵。
6.检验与测试
6.16.1货到后由投标方及招标方进行外观及检定验货,检定由投标方负责送至招标方许可的技术检验机构并出具相关检定证书;若出现检定不合格投标方应无偿更换直至检定合格,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7.质量
7.1投标方提供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原产地证书、质保书、合格证等(进口设备需要提供报关单)。
7.2质量期为设备运送到招标方后正常运行18个月。如质保期内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仪出现故障,投标方应免费维修或更换,质保期应从投标方修复或更换该仪表后重新计算18个月。由于招标方责任出现仪表故障,不在此范围之内。
7.3投标方所有产品无材料或加工缺陷,完够满足招标方工况的要求。质保期内如果因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仪部件先天缺陷导致该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仪报废,投标方应无偿更换同型号、同品质的全新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仪,更换期限不大于3天。
7.4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仪备品备件提供:质保期内损坏的备件均由投标方免费提供,备件的提供时间满足需方要求。
7.5质保范围内对产品的维修、检测在招标方现场进行,或投标方提供同种替代产品后方可由投标方运送至其它地方维修,所有费用由投标方承担,并满足招标方工期要求。
8.售后服务
8.1 投标方在供货期内运输、卸货到招标方的地点。
8.2 投标方免费提供指导现场调试的服务,所需用的标气、试剂等由投标方免费提供,服务时间由招标方确定。
8.3 投标方应承诺对所售仪表免费检定并提供检定合格证书。
9.供货范围及供货期
9.1供货范围详见供货清单,供货清单如下。
供货清单
序号 | 仪表名称 | 检测气体 | 数量/台 | 测量范围 | 报警值 | 示值误差 | 响应时间 |
1 | 便携式气体气体报警仪 | 一氧化碳 | 20 | 0-1000 ppm | 高高报:200ppm;低报:35ppm,高报:50ppm | ≤±5%F.S | ≤30S |
2 | 便携式气体气体报警仪 | 氧报警仪 | 8 | 0-30% vol | 低报19.5%vol;高报:23.5%vol; | ≤±5%F.S | ≤30S |
3 | 便携式气体气体报警仪 | 硫化氢 | 5 | 0-100 ppm | 低报:10ppm,高报:15ppm | ≤±5%F.S | ≤30S |
4 | 便携式气体气体报警仪 | 二氧化碳 | 6 | 0-20% vol | 低报:1%vol,高报:5%vol | ≤±5%F.S | ≤30S |
5 | 便携式气体气体报警仪 | 可燃气体 | 11 | 0- LEL | 低报:20%LEL,高报:50%LEL | ≤±5%F.S | ≤30S |
注:国外常用ppm,国内常用umol/mol。
9.2附件
随机配带附件:测试盖和软管,包括充电器、传感器、仪器及中文使用说明书
9.3.随机备件
投标方应提供质保期内报警仪所需的随机备品备件,列出详细的清单。电池数量需此批报警仪正常使用3年。
9.4供货期
供货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供货至招标方地点。
10.资料交付
10.1 投标方提供便携式气体报警仪的出厂检验报告、中文仪表说明书(使用、维护、安装、操作说明书)、进口仪表中文/外文说明书、仪表规格表、合格证等必要的质量控制和文件。
10.2配套资料
10.2.1 装箱清单(每箱内外各1份)
10.2.2 合格证(每台1份)
10.2.3气体检测报警仪及附件的安装、操作、维修说明书(每台各1份)
11.包装、运输及验货
11.1 投标方供应的仪表和材料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规范和标准制造、检查和验收。
11.2 包装设备和材料应安全、经济和不易受损坏,并需考虑货物内陆运输限界的条件;通讯设备、备品备件要单包装发货,防止损坏或丢失。
11.3 投标方负责在供货期内将所供设备卸货到招标方地点。
11.4 货到现场后,招标方应在开箱验收天和投标方联系以便投标方按时派员到现场进行开箱验收。投标方应及时将验货人员到达时间通知招标方,如三天内投标方人员不答复,招标方可自行验货,出现问题由投标方负责。投标方应免费现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