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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具有性。”十条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