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安电子产品报废公司焚烧销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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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吨¥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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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吨¥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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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吨¥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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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电子产品报废公司焚烧销毁单位
1、根据《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3、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4、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都要求对以上产品进行安全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