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文书公证-委托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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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后的文书经过部门「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中国委托公证人是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担任,目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香港公司在大陆投资的问题,总的来说,注册外商投资公司或注册代表处都要办理香港公司律师公证。
所谓的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又叫香港公司全套公证。就是能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一般指的是公司注册成立文件,香港公司主体包含以下文件:香港公司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周年申报NAR1或NNC1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对香港地区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出具有关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公证文件需要拿到其他使用,则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只需将文件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先经过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院认证,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
(3)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