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软件著作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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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自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生效要件,但是软件经过著作权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即享有发表权、开发身份证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
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伴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生的,1992年4月6日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部名为《计算机著作权软件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而后在2000年对其中部分条例进行修改,2002年2月20日国家颁布了名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并沿用至今。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类别:
由于计算机软件分为自然人开发和企业法人开发,所以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分为两种:即以自然人为申请主体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以企业法人为申请主体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由于在申请表格之中,有申请人这一选项,同时,在今后的应用之中,自然人为主体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所得到的实惠不如企业法人所得到的(例如企业所申请的软件著作权可以作为该企业的无形财产),因此以自然人为主体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以企业法人申请的软件著作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类型。另外,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还分为著作权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