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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纤维宝和汇辰灌浆料的安全性鉴定
工程结构加固用钢纤维的几何特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异形纤维,但不应采用园直钢丝切断型纤维、波浪形纤维及直角钩纤维。
2 熔抽型工艺仅允许用于不锈钢纤维;不允许用于碳钢和合金钢纤维;
3 钢纤维的几何参数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表11.2.1 工程结构加固用钢纤维几何参数要求
检 验 项 目 合格参数 检 验 项 目 合格参数
纤维等效直径(mm) 0.40~0.90 纤维长径比 40~80
纤维长度(mm) 35~60 纤维几何形状合格率(%) ≥85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钢纤维,其抗拉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普通混凝土,应采用380级或600级(490级);
2 对高强混凝土,应采用600级(490级)或1000级(830级)。
注: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不锈钢纤维。
当钢纤维用钢板制作时,允许用切断成型的母材作抗拉强度试验,并用以表示钢纤维的抗拉强度等级。
抗拉强度等级符合本章第11.2.2条及第11.2.3条规定的钢纤维,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根钢纤维在不低于15℃室温条件下,应能经受绕φ3圆棒弯折90º不断裂的检验;
2 钢纤维表面不应有油污及影响粘结的杂质,且不得有锈蚀。
钢纤维混凝土采用的钢纤维体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增强、增韧目的时,钢纤维体积率应控制在1.2%~2.0%范围内,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 当仅用于防裂目的时,钢纤维体积率应控制在0.5%~1.0%范围内,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 当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场合时,钢纤维体积率应由设计单位通过试配和检验确定。
工程结构加固用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曲韧性检验确定的韧性指数I5应不低于5。
有抗疲劳、抗冲击要求的钢纤维混凝土,其安全性鉴定,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通过组设计的检验方案的鉴定。
符合本章各条规定的钢纤维混凝土,可评为对结构加固工程适用的钢纤维增强(或改性)混凝土。
水泥基宝和汇辰灌浆料的安全性鉴定
工程结构加固用水泥基宝和汇辰灌浆料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6.2.1–1和表6.2.1–2的规定。
表6.2.1–1 结构加固用水泥基宝和汇辰灌浆料安全性鉴定标准
检 验 项 目 龄期(d) 检 验 条 件 合格指标
抗压强度(MPa) 1 采用边长为100mm立方体试件,按GB/T 50081规定的方法在(23±2)℃、(50±5)%RH条件下进行检测 ≥20.0
3 ≥40.0
28 ≥60.0
劈裂抗拉强度(MPa) 7 采用直径为100mm的圆柱形试件按GB/T 5008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5
28 ≥3.5
抗折强度(MPa) 7 采用100mm×100mm×400mm的试件按GB/T 5008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0
28 ≥9.0
与钢筋握裹强度
(MPa) 28 采用Φ20mm光面钢筋,埋入浆体长度为200mm,按DL/T 515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0
对钢筋腐蚀作用 0(新拌浆料) 采用GB 8076规定的试样和方法进行检测 无
续表6.2.1–1
检 验 项 目 龄期(d) 检 验 条 件 合格指标
耐施工负温作用能力(抗压强度比,%) (–7+28) 采用GB/T 50448规定的养护条件和测试方法进行检测 ≥80
(–7+56) ≥90
注:(–7+28)表示在规定的负温下养护7d再转标准养护28d,余类推。
宝和汇辰灌浆料/结构加固用界面胶、底胶和修补胶
4.7.1 承重结构新旧混凝土连接用界面胶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界面胶干态粘接的基本性能、长期使用性能和耐介质侵蚀性能应按配套结构胶的鉴定检验标准确定。
2 界面胶在混凝土对混凝土湿态粘接条件下的压缩抗剪强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N的要求;
3 界面胶在钢对钢湿态粘接条件下的拉伸抗剪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第2款的要求;
4 对重要结构,界面胶胶体的无约束线性收缩率CS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加填料时,CS≤0.4%;
2)当加填料时,CS≤0.2%。
4.7.2 当胶接的设计要求使用底胶时,应对结构胶配套的底胶进行安全性鉴定。底胶的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