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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股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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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价值类型


企业价值评估(整体资产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联营、组建集团、中外合作、合资、租赁、承包、rong资、抵ya 、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目的整体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评估目的四十八字经
管理目的:摸清家底、量化管理、内聚人心、外展实力
资产运作:作价转让、许可使用、打假索赔、质ya
资本运作:参资入股、增资扩股、置换股权、合资合作
程序
1、 现场考察,了解管理状况,经营情况,市场情况;
2、委托合同签定,明确评估目的、对象、评估基准日及客户的各项要求;
3、提供清单,收集资料,共同制作。从法律、经济、技术及其获利能力等方面,确定评估对象的定性、定量资料;
4、社会及市场调研、检索资料、分析有关市场需求、价格信息、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国家政策、行业动态等;
5、起草报告,实行内部三级审核制度;
6、征求意见、完善报告,项目移交。

企业重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以上行为都涉及到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从税务处理的角度讲,为了促进企业壮大,同时保障国家税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重组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均需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股权转让所得的性质判定是避免税收流失的关键。企业股权转让的形式多种多样,从其本质来看,可分为直接股权转让和间接股权转让两大类。我们一般通过商业实质判定、透视还原等有效手段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性质认定。

整体资产评估目的

1.以国内企业联营、合作经营、兼并等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2.以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3.以股份制改组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4.以拍卖或租赁小型国有企业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5.以抵押、担保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6.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在发生意外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7.以解体合伙企业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8.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9.为其他目的进行的整体资产评估。

整体资产评估方法整体资产评估方法的逻辑顺序是: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根据整体资产不同的评估目的,选择不同的方法和作价标准,才具有可行性,才能做到客观、公正与合理。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一般程序

1.内部决策

(1)一般规定
①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② 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③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2)特殊情形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拟定转让方案

拟定转让方案系根据32号令第10条规定所作的解读,结合以往的实务操作,转让方应当针对国有产权转让事宜拟定转让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性论证、转让收益的分配方案和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并报送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3.提请审批
 
(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4.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32号令未对国有产权转让的清产核资作出规定,相关企业在实践中可依照32号令,适当简化程序,提高国有产权转让效率。但是,我国历来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32号令出台的目的之一也在于更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为规避风险,笔者建议企业在实践中仍然进行清产核资、全面审计及资产评估等所有相关的程序。
 
(1)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此处系已经废止的“3号令”规定)

(2)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32号令将3号令要求的强制资产评估修改为法规有要求的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1.股权并购

需要对企业从主体资格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用工、税务、保险、资质等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进而争取大程度的防范并购风险。

2.资产并购

一般仅涉及对该项交易资产的产权调查,无需对境内企业进行详尽调查,因此,周期较短,并购风险较低。

三、审批程序

1.股权并购

因目标企业性质不同相关部门的监管态度亦有所不同。

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并购的,通常情况下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如果达到规定的标准,并购交易可能还需要经过省级或者国家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审批。

涉及外资并购的,还需要商务部门、发改委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

涉及国有股权并购的,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或备案,并且经过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并购交易还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主要是确保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2.资产并购

对于不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资产的,资产并购交易完全是并购方和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为而已,通常不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或登记。

此外,若拟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且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机器设备,根据有关规定目标企业在转让之前应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相应税款。

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经过资产评估手续。

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上市公司还应按照报证监会批准。

1.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中,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相关税费未缴的风险,法定证照未取得的风险,环保未达标的风险,财务资料不的风险等等。

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佳初衷。

鉴于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过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并购方依然无法了解目标企业的所有潜在债务,因此,股权并购存在不确定性的负债风险,可控性较差。

在股权并购中,除了或有负债风险之外,并购方还考虑诸多其他潜在的风险。

例如,毫无疑问,这些风险必然会加大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的难度,延长并购进程,从而增加并购方的费用负担以及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

2.资产并购

资产并购中,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企业承担;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等。

并购方仅需调查资产本身的潜在风险,例如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是否配有相应的证件,如果是免税设备,那么还需要考虑收购的该免税设备是否还在监管期内。

上述这些潜在的风险是可以通过到有关部门查询或者要求目标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就可以衡量的,可控性较强。存在抵押负担等其他风险就可以了。

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

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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