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猇亭区危废处置,危废回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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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急性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浸出毒性和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如环境规划署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列出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共45类,“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共2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清单”共14种特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的申报后,进行转移联单运行。
1、完成后,在系统里填报联单信息,确认后打印盖章并签字(一式三份),产生单位自行留存产生联。
2、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时,产生单位将转移联和处置联交由运输单位随车运行。
3、运输单位确认收运的危险废物后,在转移联和处置联上签字确认,转移联加盖公章后自行留存。
4、许可证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联单信息,确认后在处置联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留存,同时应当在二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确认。
5、电子联单运行完毕后,各区县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收到转移确认信息,可以进行询和统计汇总。
贮存危险废物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报经原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前后文意思,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管理对象应是持有危险废物的单位。对违反此条规定的情况,法律责任中没有对应处理规定。但是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延期贮存报批属于行政认可。因此,可按违反行政认可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果危险废物在转移中管理不当或转移方式不当,则可能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和蔓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以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污染和危害,因此对危险废物的转移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将转移置于对环境无害的监督管理之下,使转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年5月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方式)、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是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并且不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