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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危废处置资质-上海危废处置单位-上海嘉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主营业务
根据所经营的业务不同,客户们有可能产生的非危险或危险废弃物(生产线下脚料,制造的次品,废水,物流包装等)遵照规定移除/回收/销毁或处理这些废弃物。
工业废弃物回收
对可再生利用的一般生产性废料进行回收利用,经分类/预处理后交由有需求的生产企业再生利用。
销毁服务
销毁是指通过销毁设备及技术,对具有功能性或含有知识产权标志且不能再流通的物料进行破损,使其丧失原有市场流通能力及价值。
危废综合管理
提供包含前期环评认定;危废处理咨询;废弃物包装采购;现场危废预处理、分类、打包及装运服务;委托寻找处理商并完成技术,商务洽谈;完成危废备案,综合管理工作。
废弃物整体管理
提供企业废料的一站式管理,包括废料的初步收集、分拣、统计及存放工作,然后根据分拣结果对废料进行集中处理:对于可再生废料我们提供回收服务,对于不可外流废料我们提供销毁服务,对于废料我们提供清运服务,而对于危险废料我们提供委托处理服务。华锦废弃物整体管理,真正做到资源整合,使企业轻松解决后顾之忧!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针对企业污水设计、建设相符的处理设备将被污染的工业废水进行净化处理,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后期运营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其中固体废物包括:

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全部环节和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煤焦油标准》,且做为原料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填埋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废处理。

利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过程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废进行运输;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农药废弃包装物,村镇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废管理。

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经地县级以上同意,按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和处置,转移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电路板,运输过程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9张(含)床位数以下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感染性废物,按技术规范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2、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3、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4、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5、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6、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一、危废企业类型

目前我国危废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两种。无害化处置指通过物理、化学等方法,减少或消除危险废物对环境或人体危害性的处理方式;针对回收利用价值较高的危险废物,在无害化处置同时可进一步回收其中的有价资源,实现危废资源化利用。

按照处置危废的的方式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危汇网整理成两类:一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二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其中,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危废企业组成了一个危废处理行业,这是是一个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引导,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方法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而实现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后基于产品或产品所含金属成分的市价出售)和无害化处理(按指导价格收费)来盈利的行业。

我国危废处理方式基本以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为主。

1、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模式

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模式为危废资源化企业向上游产废企业收取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再提纯生产为资源化产品,收入来自于销售产品,盈利受上游废物价格及下游金属价格影响。

2、无害化处置模式

无害化处置是处置企业向产废企业收取费用,主要包括焚烧、填埋、物化,水泥窑协同处置也可列为无害化处置的方法。无害化毛利较高,焚烧毛利可达40%以上,填埋毛利50%以上。水泥窑协同处置与水泥生产共摊成本,边际成本较低。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名称上海危废处置,上海危废处置公司,上海废油处置,上海固废处置公司
价格面议
品牌危废
地区上海
联系徐经理
关键词上海上海危废处置,浦东固废处置合同,环评竣工验收,上海地区废乳化液委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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