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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怎样公司变更流程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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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一、何为整体变更?
1、定义:指有限责任公司在保持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变更过程中,公司股东未发生变化,股份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
2、整体变更的定性
《办法》提出整体变更规则的基本依据就是《》的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对于整体变更的理解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关注:
1)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前,整体变更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修改后规定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公司净资产额,于是只能将净资产不足一股的计入资本公积,剩下的全部计入实收股本,从而造成了股份公司股本五花八门的尴尬。2005年公司法就该条的修改应该是吸收了投行界人士的意见,此后,整体变更可以按照一个相对自由的比例来折股,剩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
2)对于整体变更的定性早有争论,笔者认为既不是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募集设立也不是同条规定的发起设立。其实原因很简单,仔细研究下整体变更的处理原则与哪一种方式都靠不上,那么可以简单认为是除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之外的第三种方式,同时由于公司法的九十六条还根据这个情况作了修改,因此可以认定公司法也是认定该种设立方式的,也算是师出有名。
3)那么既然整体变更非发起设立也非募集设立,那么公司法有关这两种方式的规定就不能适用于整体变更,比如整体变更没有发起人、发起人协议、没有创立大会、更没有认股人等等,甚至连发起设立都没有创立大会和认股人的说法。尽管如此,由于整体变更就那么一个称呼而没有任何细则的规定,而由于2005年公司法之前的一些规定的,使投行人士在实务中创造性的适用了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所有的规则,也算是万无一失。
4)2004年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而当时的公司法又规定设立股份公司需要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因为该等规定,整体变更的实务中出现了前述的一些程序。另外,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中要求律师对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而未明确仅适用于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也是导致实务中整体变更时存在创立大会的原因。而2005年公司法了“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的规定,因而,整体变更时现有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签署公司章程和召开外创立大会这些程序均并非是法定的程序了,这些程序不仅不合法理,也将增加整体变更的成本。

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1、 申请变更工商执照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或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名称变更: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经营范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并“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原件(见说明5)
5、新任法定代表人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资料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股权的变更需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股权的变动无疑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问题。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无疑会引发股权变动。如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将会导致股权主体的变动,由转让人让与给受让人;公司分立、合并将导致股权的客体发生变动;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必然导致股权内容发生裂变。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明 ( 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如果是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还需要履行以下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 ( 住所、经营范围除外 ),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7、 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 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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